【形婚解除与抚养权】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件分类:裁判文书/案件资料
发布日期:2017年8月21日
作者/主要创作者: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机构/单位/期刊/出版社:
编号:(2017)苏11民民终字1890号
备注:虽然李某1与贺某之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之形式要件,但各自并无意真正组成家庭,受婚姻之约束,履行婚姻之义务。婚姻不单是私人行为,更是一种社会行为、法律行为,是家庭的起点,家庭的标志,其意义关乎社会稳定和发展。婚姻是爱情和责任的综合,是生老病死,是油盐酱醋,没有婚姻能够超然于此。关于同性恋父母子女抚养问题之解决,目前尚无先例模式可循,亦无成文法条指引。 法院仍坚持未成年子女权益最大化之原则,按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之原则来确定。 基于此,综合比较双方当事人的抚养条件:如各自表示抚养子女愿意、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及来自家庭父母的帮助等。 本案考虑目前子女刚满两周岁,年龄尚幼,随母亲共同生活更为适宜。 而在李某1与贺某签订《形式婚姻协议书》及《离婚协议书》中,贺某均放弃了对所生子女的直接抚养权,本案虽不能确认两份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协议书内容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真实意思。
议题:婚姻伴侣权益 生育 家庭
群体:同性恋
学科:法律法学
信息来源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