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24年6月28日
生效日期:2025年5月1日
法规类别:None
效力级别:None
时效性:None
提示信息:None
备注:
议题:婚姻伴侣权益 家庭 歧视/反歧视
群体:妇女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