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发文字号: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24年6月28日

生效日期:2025年5月1日

法规类别:None

效力级别:None

时效性:None

提示信息:None

备注:

议题:婚姻伴侣权益 家庭 歧视/反歧视

群体: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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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