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妇女歧视公约——向缔约国发出的后续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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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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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亲密关系暴力 歧视/反歧视 性骚扰/性侵 平等就业

群体:妇女 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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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审议会议结束时,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在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中,请中国在两年内提交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结论性意见第 12(a)、36(c)、42(d) 和 70(a) 段所载建议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所要求的资料本应于 2025 年 10 月提交,但迄今尚未收到。

具体如下: 第 12(a) 段: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确保《公约》条款全面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包括修订或废止与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不符的法律规定,并在 2030 议程的界定与落实以及国家国际合作战略中,以《公约》为参照。” 第 36(c) 段: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来自不同群体的妇女人权维护者营造有利环境,使其能够无惧报复地促进、保护和倡导妇女人权。” 第 42(d) 段: “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第 13 号一般性建议(1989 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 8.5——到 2030 年实现所有男女充分和生产性就业及体面工作与同值工作同酬——并建议缔约国[…]提高妇女退休年龄,使其与男子相同,以增加养恤金待遇并应对妇女老年贫困。” 第 70(a) 段: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第 35 号一般性建议(2017 年,系对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的更新),建议中国香港尽快将性犯罪立法草案提交议会通过;该立法应以缺乏同意为强奸的界定依据,涵盖一切未经同意的性行为,并依照国际人权标准考虑所有胁迫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