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发文字号:法[2018]344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2日

生效日期:2019年1月1日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提示信息:None

备注:

议题:性骚扰/性侵 就业

群体:

信息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经研究,现就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两类案由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 、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 1、平等就业权纠纷”;

二、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的“348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348 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本通知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