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武大图书馆事件,有哪些法律上的真问题
【财新网】2023年引爆网络的武汉大学学生被诉性骚扰事件(下称武大图书馆事件),随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近日再次引起舆论热议。
在这场被指为性骚扰的民事纷争中,原告杨某某主张,被告肖某某在进行“自慰”系对其性骚扰,肖某某则抗辩称其行为是在抓痒,并非“自慰”。2025年7月25日,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一审认定,综合原告提交的取证视频、道歉信、录音,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和被告患有特应性皮炎的相关证据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在事发时系在进行“自慰”,被告的行为并不属于针对特定受害人进行的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不符合性骚扰的构成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为15日,这意味着前述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原被告双方仍有不服上诉的可能。
财新注意到,这份已经公开的判决书,详细列举了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并据此梳理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之所以引起舆论热议,是因为早在事发时的2023年,原告杨某某便在社交平台公开指责肖某某对其实施性骚扰,舆论随之倾向性地认为肖某某构成性骚扰。
广告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显示,2023年7月,原告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二学生,被告系武汉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大一学生,两人互不相识。2023年7月11日18时至20时许,原被告均在武汉大学文理学部图书馆走廊自习,走廊两侧各摆放一堆书桌,供学生自习。中间部分为过道,供学生通行。
事发时,原、被告面对面坐在同一张书桌自习,原告自称发现桌面晃动,观察后发现被告持续隔着裤子摩擦裆部,认为被告系对着自己“自慰”,遂将手机放在桌下进行视频取证。2023年7月12日,原告找到被告辅导员,提出被告不应该再有任何评奖评优以及保研的资格,要求被告在其父母的见证下向原告道歉。2023年10月9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辅导员,询问学校对被告处理的进度,被告辅导员告知原告此事还要经过校保卫部和学工部,流程可能比较长,会尽快推进。原告表示事情已经发生了两三个月,未看到学院有进展。
2023年10月11日上午10时许,原告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我在武汉大学图书馆受到性骚扰这件事》一文,称选择曝光被告的性骚扰行为,希望可以推动事情尽快解决。文中,原告还介绍了事件的发生经过以及与被告辅导员沟通的过程。
2023年10月11日21时许,被告前往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珞珈山街派出所报案,报警内容为:“有人在公众号上诽谤我对她进行性骚扰。”公安机关陆续对被告、黄某某(事发时在场的同学)及被告辅导员做了询问笔录。
2023年10月13日,武汉大学作出《关于给予肖某某记过处分的决定》,称肖某某在武汉大学文理学部图书馆北门走廊存在不雅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决定给予肖某某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下文之日起计算。
2024年2月4日,南方都市报发文《武大性骚扰事件涉事男方首度发声:系隔裤挠痒,已就网暴起诉》,文中被告母亲陈述:“不是什么打飞机,更不存在性骚扰。我的孩子从小患有特应性皮炎,当时赶上天热,腿上湿疹复发,就是隔着衣服在抓痒,这些年医院的就诊病例都有。”
武汉经开区法院在2025年7月25日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了杨某某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肖某某行为不构成性骚扰。从法律上讲,什么是性骚扰?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一个人构成性骚扰民事侵权?
立法已经有关于性骚扰的规定。2020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第1010条第一款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2022年10月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不过,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珂向财新介绍,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比较简单,没有规定性骚扰的具体概念和构成要件。目前比较权威的是最高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人格权卷》,其中提到,性骚扰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条件:
(1)性骚扰中受害人是所有的自然人。实践中,性骚扰的受害人多为女性,但客观上性骚扰应当不分性别、年龄,都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受害人,也不区分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同性还是异性。
(2)行为与性有关。行为人具有性意图,以获取性方面的生理或者心理满足为目的。在实践中,具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
(3)性骚扰构成的核心是违背他人意愿。性骚扰与两相情愿的调情、约会完全不同,是因为此类行为违背了他人意愿。即使曾经愿意进行与两性内容相关的交流或者接触,但后来表示不愿意延续的,如果继续纠缠不休,也可以认定为违背他人意愿。
(4)行为一般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性骚扰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一般是具体的、明确的,此时才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要在个案中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5)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故意的。如果在公共汽车、地铁等场所因为紧急刹车、拥挤等原因过失地接触他人身体甚至敏感部位等行为,则不构成性骚扰。
具体到案件中,如何证明他人构成性骚扰?刘明珂介绍,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进一步解读说:本证证明活动的目的在于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形成内心确信,这种内心确信应当满足证明评价的最低要求即法定的证明标准。而反证的证明活动,其目的在于动摇法官对于本证所形成的内心确信,使其达不到证明评价的最低要求。因此,对于反证而言,其证明的程度要求相比本证要低,只需要使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即可。司法解释对于本证与反证的证明标准和要求的规定非常明确: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本证,需要使法官的内心确信达到高度可能性即高度盖然性的程度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反证则只需要使本证对待证事实的证明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达到目的。
一位从事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事务的法律人士认为,从判决书来看,武大学生被诉性骚扰案件中,比较关键的问题有两个,第一是男生的行为是否有性意图。第二,男生的行为是否针对具体对象。
她分析,针对第一个问题,男生的行为是否是自慰,是事实查明层面的问题,也就是涉及到证明标准问题。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尤其是证据之间能否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从判决书披露的证据来看,男生敏感部位患有皮炎是有证据相互印证的。如果只有事后病例不足以认定,但是事前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女生那边,录音和书面道歉,确实都没有明确自慰的事实,这是一个比较大的瑕疵。虽然如此,但女生这边有录音、视频、书面道歉、学校处罚决定等都能够证明男生确实实施了类似自慰的行为,这也形成了证据链。”
该人士分析说,值得注意的是,男生有皮炎这个证据,并不能够直接反驳他当时不是在自慰。况且,既然是皮炎,男生为何不在被女生要求写道歉信时明确说明?“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亲笔写下的东西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因此这也是一个重要疑点。总体上,法官在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证据后,对本案进行了自由心证。”
即使男方的行为不是自慰,在前述法律人士看来,也还有两种可能,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一种可能是他只是单纯对敏感部位偶尔抓痒,那么根据中国现行关于性骚扰的立法,其不具有性意图、不是以获取性方面的满足为目的,不构成性骚扰。
还有一种可能是他虽然是在抓痒,但是同时通过触碰自己敏感部位的行为,故意从女方的或者其他人的反应中获得了性方面的满足,仍然有可能构成性骚扰。也就是说,即使他是在抓痒,但是在公共场所长时间、多次、反复触碰自己的敏感部位,道歉承认“做了下流的事”,学校的处罚也认定其作出了“不雅行为”,结合其他具体情况,并非一定不能认定构成性骚扰。
第二个问题,男生的行为是否针对原告杨某某。该人士认为,一审法院对此问题并未完全查清。并且,根据《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人格权卷》对禁止性骚扰这一条款的解读,只是说性骚扰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一般是具体的、明确的,具体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不是说只能限定在特定对象上。“即使不是行为针对的对象,也可能感受到冒犯。因此也有国家立法并未将性骚扰受害人限定在被针对的那个人。中国禁止性骚扰的有关法律条文,也没有明确限定在特定对象上,因此这里是有解释空间的。”
近年来中国为保障妇女权益进行的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依然任重道远。2023年4月发布的《妇女蓝皮书:新时代中国妇女发展报告(2022)》提到,性骚扰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缺乏相应的程序规范和具体惩处措施,导致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适当的救济渠道。蓝皮书建议,制定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专门立法,明确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责任,明确性骚扰的法律责任和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
另一个重要问题在于,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否就是客观事实?对此刘明珂强调,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是有区别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要求的证明标准不同,不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可能不同。法律事实只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在人类现有的认知、技术范围内,尽力争取去接近客观事实,但显然现阶段法律事实几乎不可能等同于客观事实。在武大图书馆事件等诸多热点事件中,事实真相最终往往陷入罗生门。
“这个事情也又一次给所有人提醒。”刘明珂表示,面对性骚扰等行为,受害人要勇于维权,比如报警寻求警方介入,警方询问经验更丰富、也会更有助于固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人的确没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也要勇于第一时间说明情况,如果需要也可以报警或者第一时间请求比较权威的机构介入,不要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使自己陷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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