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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女性和未成年人保护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亮点

明年,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将施行。全网都在分析“还手即互殴”,而我研读了法条之后发现,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存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新问题的关切,这些都是被忽略的亮点,所以今天写篇文章科普一下这些被大众忽略的亮点。

01

*偷拍,*拘留+罚款!****

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了一个规定,是关于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罚最低是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最重是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至五千元罚款。

过往,偷拍设备一直是一个热点议题,不少的综艺和影视作品都反映了针孔摄影机的可怕,偷拍鞋、偷拍眼镜都是存在的,网上不乏有各种便携式的摄像头检测仪贩卖,需求的群体就是害怕自己订的酒店房间里有偷拍设备的人。而过往,类似的情况需造成严重后果,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对还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的安装使用了窃听、窃照设备的情况,则需要考虑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否则难以处理。本次立法新增的条款填补了这一空缺,新增加了一个罚款+拘留的处罚措施,小到对公民个人隐私,大到对国家安全都有可能起到保护的作用。

另外要提一句的是,即使不使用相关设备,只是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同样是拘留+罚款的处罚。

02

*恐怖前任,*拘留+罚款!****

过往经常有人咨询我,遇到分手暴力怎么办。这种咨询提到的情况往往包括频繁的发各种消息例如双方亲密照片或者是“不复合就如何如何”的威胁、前任突然出现在自己家门口或者工作单位等等。

这样的情况,目前也新增了条文来处理。新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最低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除了这些处罚之外,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之后,可以责令施害者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如果责令禁止接触后还是持续接触,那么又是一个5-10日的拘留,还可能再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说,以后如果遇到分手暴力,被前任纠缠、跟踪、威胁,请不要害怕,快找警察叔叔。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条里其实也涉及到了部分性骚扰的行为。发送淫秽的信息和滋扰的行为,也有可能不是恐怖前任,而是性骚扰。例如曾经有人咨询我,入职某个单位,没多久自己的顶头上司就隔三差五发送各种黄色图片、视频给自己,怎么办?其实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报警处理。

03

*学生欺凌,*罚!****

学生欺凌也一直是一个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与未成年犯罪不同,欺凌行为往往可能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但是同样对学生的成长造成了影响。而本次新法中新增了与欺凌行为相关的规定。

首先是对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措施。其次,规定了对学校处置学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的义务,要求对这类行为进行处置或者报告,否则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这个条款除了明确了“实施学生欺凌”是一种特定的违法形态,同时规定了违法后果(治安处罚/矫治教育),这是欺凌行为相关立法迈出的一大步。首先立法起到了威慑作用,对学校、家长、学生都传达了“学生欺凌非小事”的强烈信号,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和学校的责任。

04

*违反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或者禁止性骚扰告诫书的,*拘留+罚款!****

本次还新增了一个让我很惊喜的条款,是关于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照《反家暴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的,可以处最轻警告、最终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先解释解释这两个告诫书是什么。反家暴告诫书是针对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还达不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度的,公安机关可以出具的一个文书。文书包含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暴事实、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而禁止性骚扰告诫书,是对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性骚扰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出具的一个文书,出具这个文书之后,法律规定还要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过往学界一直认为告诫书缺乏惩罚内容,违反了告诫书也没有什么处罚,所以作用有限,这一次,立法把这个罚则给补上了。

其他亮点其实还有很多,例如传销活动相关的,可以拘留;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可以拘留+罚款(某些用人单位和一些零售门店是不是经常有类似情况?);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可以拘留+罚款(有没有想起来什么可怕的马戏场景?)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最高可以拘留十五日;等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衷心希望大家都能学法、懂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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