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应该如何处理性骚扰举报?
*本文为「三联生活周刊」原创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是性骚扰防治研究的专家。她指出虽然中国大陆近年来约束性骚扰的法律有所增加,但仍不够详细,无法督促高校建立有效的防治机制。近年来校园性骚扰事件的处理呈现出依赖社交网络举报的局面,而高校应对此类问题的方式,已经变成一种危机公关和舆情处理,并不意味着存在有效的处理程序。
学校应当如何甄别、调查、处理校园内的性骚扰举报?在亚洲,中国台湾地区较早建立了高校层面的性骚扰防治体系,在实践上积累了数十年的经验,日臻成熟。台湾世新大学性别研究所创始所长、教授罗灿煐是台湾校园性骚扰防治机制的主要设计者。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吴志光则应罗灿煐的邀请,参与起草了《校园性别事件防治准则》,细化对性骚扰事件调查流程的规定。两位教授向我们拆解了台湾地区的经验细节。
(本文选自《三联生活周刊》2024年32期,实习生张嘉禾为本文提供了帮助)
记者|覃思编辑|徐菁菁
三联生活周刊:在台湾地区,如果一个大学生认为自己遭遇了性骚扰,他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求助?
罗灿煐:根据台湾地区“性别平等教育法”的规定,一个学生如果觉得自己受到同学、职员或老师的性骚扰,可以跟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简称“性平会”)申请调查,由性平会组成3~5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会亲自全员访问当事双方并请他们举出人证物证,然后再去访谈相关人,进行证据比对后,做出事实认定(即判断事件是否属实)并评估情节轻重。
整个过程一般以2个月为限,必要的话可以延长到4个月。若调查认定事件属实,小组会把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移交给教授、职员或学生的评议委员会,由他们依据情节轻重决议对行为人的行政惩处,例如停职或解聘。这个过程最长2个月。
因此,一个正常的程序走下来,最长是6个月。结果出来之后,当事双方如果对这个结果事实认定或惩处结果不服,可以向学校性平会提出申复,学校就必须另行组成一个和之前调查小组人员不重叠的申复小组进行审议,并于30日内完成附理由的申复审议决议。
如果校园性别事件同时涉及犯罪行为,学生在校内向性平会申请调查时,可同时向警方报案。性平会做的调查属于行政调查,可以认定“行为属实”,但不是司法调查,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行政和司法两套程序是并行不悖的。

《玩物》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校内调查渠道和校外司法渠道的分界在哪儿?
吴志光:根据台湾地区法律,大多数性骚扰的情况都不属于司法管辖的范畴,只有一种性骚扰的情形属于“犯性骚扰罪”,就是趁人不备袭胸摸臀,到了触碰隐私部位的程度,属于严重性骚扰。而很大一部分性骚扰,比如言语上的性骚扰或没有涉及隐私部位的碰触,都没有刑事责任,不会进入司法调查。行政调查就可以处理这部分司法管辖不到的性骚扰。
实际上,即便案子达到司法管辖的范畴,很多受害者都更倾向于通过行政渠道来求助。
第一,因为司法处分涉及拘束人身自由,比行政处分重得多,司法程序在证据认定上也更加严格,检察官起诉一个犯罪行为,一般对证据有九成把握才能立案,但行政调查只要有六成把握就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能更及时地保护受害者。
二是警察和法院体系,可能在处理此类事件中缺少足够的性别意识,对被害人不够友善。
三是司法系统有追诉期的要求,而校内行政调查没有期限要求,毕业多年的学生也可以举报退休的教师。调查这些时间久远的案子,一方面是为了厘清真相,给被害人一个正义的交代,另一方面,即便施害教师已经退休,仍有可能重回教育界任其他兼职,而行政处罚可以将他纳入“不适任教育人员”的黑名单,使他不能被其他教育机构聘任。
三联生活周刊:你刚才提到的性平会、调查小组的构成以及整套流程的规范,几乎都写进了台湾地区“性别平等教育法”。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校园建立性骚扰防治的相关机制,需要有法规作为基础和保障?台湾地区“性别平等教育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法规,具有多大的适用范围和约束力?它在台湾地区的法规中处于什么位置?
罗灿煐:目前台湾地区规范性骚扰的有三个法规。“性别平等教育法”规范各级学校的校园性别事件,“性别平等工作法”规范职场性别事件,其他非属校园及职场的领域,如陌生人在公共场所发生性骚扰争议,则由“性骚扰防治法”规范。
“性别平等教育法”是台湾地区的立法机构三读(经过三层提案、讨论和修正)通过的法规,所以它的位阶很高,在概念上属于特别法(专门立法),而不只是一个行政指导,也就是说学校只能用这种方式来处理性骚扰事件,如果用别的方式来处理,学校就涉嫌违规。
很重要的一点是,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明确了高校的责任和处罚机制,如果学校没有按照要求履行性别平等教育、调查性别事件的义务,就会受到行政处罚。
我们有过这样的例子,有一个学校没有依法通过性平会的机制来处理学生之间的性骚扰事件,被教育主管部门减低补助金额,杀鸡儆猴,所以台湾各级学校目前对于校园性别事件的调查处理都非常谨慎小心。
三联生活周刊:为什么决定用“性别平等”的概念来搭建性骚扰防治的框架,制定“性别平等教育法”而非“性骚扰防治法”?这么做的理论和依据是什么?
吴志光:“性别平等教育法”这个名字本身,就强调了“教育”的目的,也就是说,我们希望通过教育去根除性别不平等、性别歧视带来的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等各种性别事件。调查处理校园性别事件是其中的一个手段,其他法规规定的手段也包括在学校开设性别研究课程、在教职员工入职培训中加入性别平等教育等等。如果成为“校园性骚扰处理法”,范围就窄了。
以“性别平等”为理论依据,这受到了美国性别理论的影响。在很多西方国家,学者们认为性暴力的本质是性别歧视,性骚扰是一种不平等关系的表现。

《请回答1988》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高校对性别事件的调查处理,是由性平会主导的,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如何确保性平会选出的调查小组公平公正?
罗灿煐:性平会有三个级别。在校园一级,性平会由5~21人组成,校长任主任委员,在委员中,不仅要聘任教师代表、职工代表,还要有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及性别平等教育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女性委员必须占到1/2以上。这个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性别平等教育的方案、研发性别平等教育课程、调查和处理性别事件等等。高校的性平会运作及成效受到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以确保遵循“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
调查小组的组成非常重要。我常开玩笑地说,会造核潜艇的教授也不见得会调查校园性别事件。如果是没有性别平等意识的人来调查,听到受害人说被老师摸身体,可能会问“你当时为什么不大喊大叫,为什么不逃走”,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如果调查者有性别平等意识,他就会知道,在权力不对等的情况下,学生很多反抗行为都是做不出来的。所以,“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每个调查小组,具有调查专业素养的人员至少要占1/3。
这些具备调查专业素养的人员从何而来?我们以培训基层教师的方式,建立了一个台湾地区范围的“调查小组人才库”,由兼具性别平等教育和行政调查专业职能的专家来培训调查人才。我自己也担任了20多年的培训导师。培训分成三个阶段,初阶、进阶、高阶全部上完是67个小时,学员要取得三阶培训的证书,才能进入调查小组人才库。
培训的内容首先是“道”,要让调查者具备性别平等意识,对于被害人的处境能够了解;再来是“术”,我们会教参与者学习如何做程序正义的调查,写客观中立的调查报告。
就教学模式而言,我们一般采取模拟案例演练,在演练过程中提醒学员调查实务的细节,如访谈的时候,调查小组要跟当事人坐成“L”形,不要坐对面,避免营造审判、对立的感觉;提问的时候,不要问诱导式的是非题、选择题;在调查报告中不要感情用事,比如写“衣冠禽兽”这样的字眼,而是要就事论事。
因为有些事件涉及位高权重的老师,人际关系可能会对调查产生影响。所以若学生遇到的性骚扰案件涉及教师,调查小组人员必须来自校外,学校可以从人才库中选较资深且邻近的成员协助调查。

《检察方的罪人》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在调查性骚扰事件的过程中,调查小组具体会如何调查取证?
吴志光:你的这个问题切中了重点:相当多的性侵害、性暴力发生在一个隐秘的空间,没有留下所谓直接证据,没有录音,没有监视器的画面,也没有被告的承认自白。
我们常常做的是,考虑他人的旁证作为间接证据。例如,检举人事后是不是有跟别人讲这件事情?就算没有亲眼目睹,但是听完检举人的哭诉和抱怨,能说明此事对检举人心理、生活上造成影响,这是可以作为补强证据的,有助于调查小组去判断检举人的话有多可靠。
在性骚扰判定中,台湾地区采取的是一个“合理被害人”的标准,也就是综合事件发生环境和当事人的关系,被害人对行为人举动的主观感受有没有道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即其他人在同样的关系、处境下,他也会觉得说这句话不对、做这个动作不礼貌,那我们就能比较适当地评价,被害人是遇到性骚扰。
罗灿煐:他人的证词是重要的间接证据。因此,现在我们做教育宣导时会告诉学生,如果遇到了性骚扰,最好尽快跟其他人讲,如果不想讲也可以自己写日记,留一份记录。

《难哄》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根据台湾地区“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调查和处罚流程走完,最长需要6个月,甚至还可能要经历又一轮复审复议。在这个过程中,台湾有关部门有什么方式来保护涉事双方?
吴志光:如果是学生举报老师性骚扰,《校园性别事件防治准则》规定,一旦进入调查,可立刻解除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关系,包括给学生更换导师,或者让老师停课;如果情形严重,经过教师评审委员会的评议,会先对老师暂时停聘,也就是让他在调查期间不来学校上班。
如果是学生和学生之间的性骚扰案件,要考虑的因素更复杂,因为涉及被举报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能轻易要求他停学,所以在隔离当事双方上比较困难。
不论性骚扰事实是否成立,在调查过程中,学校都会给检举人和被检举人提供心理健康辅导。
如果行为人挟怨报复、威胁证人、给被害人施压或者叫他改口,这些都是加重处罚的依据。
我们还有一个制度来减轻受害者的压力,就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检举人。尤其在师生权力不对等的案子中,受害者可能有很多顾虑,不敢检举老师,但如果有热心的公益团体、老师或者学生得知情况,都可以启动检举程序、启动调查。如果学校知情,那么学校必须要按照法规启动检举程序。这样一来,学校才是检举一方,受害者只是被动配合调查的立场,“不是我告你的,是学校要你给一个交代,要怪就怪学校”。对一些被害人来讲,这大大减轻了他的压力。
但是在学业上,受害者面临的困境确实很难完全消除。换一个教授,对受害者来说是一个重新开始,时间上的投资是难以挽回的,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三联生活周刊:有些老师担心,性骚扰调查会变成一种攻击手段,即便最终结果证明不存在性骚扰,调查过程也会导致他们的名誉受损。调查过程中,被检举人有哪些权利?检举人又有哪些义务?
吴志光:“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调查人员对于双方的姓名、组织等可识别资料都要严格保密,只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是为了调查必要,在调查过程中询问证人,行为人(被指控人)何年何地做了什么事,那就可能会透露当事人身份;第二是为了公共安全,比如有人在厕所里面装监控,但这个人还没抓到,那调查小组可以向师生公开这个潜在危险,告诉公众这个偷拍者可能是一个什么身份背景的人。
法规规定有保密义务的人,包括学校里面所有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包括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的委员、调查小组的人,泄密的个人要罚1万到15万新台币,学校也要跟着受到连坐处罚。不过,当事人以及他们的亲友、同学,是没有保密义务的,因此事件依然有可能一传十、十传百。
被指控人如果对调查结果不服,经校内申复及申诉等救济程序后,还可以向行政法院或民事诉讼寻求法律救济。我们有教师在法院里获得“平反”、拿回损失的薪水和工作的案例。所以,并不是调查小组一方说了算。应教育主管部门的邀请,我们法律学者每一年都会做校园性别事件的“行政法院撤销案例研讨会”,去研究法院推翻调查小组结论的理由,如果必要,我们就对“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修改,或者在证据认定上提出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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