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回复 — 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回复⌄
发生时间:2026年05月08日
事实
原文如下:
xx同志:您好!《关于在司法审判中明确禁止幕于性取向与性别认同歧视原则的法律适用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所提的意见建议很有价值,为贯彻落实宪法、民法典、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审理了一批相关案件,并通过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确以下裁判规则,与您的建议高度一致:
一是针对公开侮辱、诽谤他人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认定为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判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明确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歧视性言行具有违法性。比如,在“中国同性恋矫正治疗”第一案中,生效裁判明确“同性恋不是精神疾病”。
二是在招聘、录用、调岗、解雇中,用人单位以性倾向、性别以同、性别表达为由实施差别对待的,人民法院也会依法认定用人单位构成就业歧视,判令撤销相关决定、赔偿损失等,明确禁止就业领域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不合理歧视。比如,在国内首例跨性别就业歧视案中,判决书中首次出现了“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等概念。
三是学校因学生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等实施不当惩戒,或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校园欺凌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学校承担责任,强化学校对学生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保护义务。比机,在张某等与合肥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生效裁判判令对自杀的同性恋学生未能采取适当心理干预措施,而是简单要求家长带回的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这些案例中均体现人民法院对于性少数群体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任何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不合理歧视均为法律所禁止的鲜明态度。至于您提出的启动专项调研、发布指导文件、编纂指导性案例、纳入法官培训等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
下一步,我们会持续梳理全国法院涉性少数群体权益保护的案件,总结款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适时将成熟裁判规则通过司法解释、会议纪票、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予以明确,强化规则供给;将人格权保护等内容纳入法官培训,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再次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特此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