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盘点 性少数权益年度回顾

第 1 章

2021性少数权益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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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窝窝头,K

排版:小狗

责任主编:C先生

#不平凡的2020年,LGBT在经历什么?

影响性诉讼、法律法规新动态、引爆舆论的新闻事件、国际声音、研究成果……我们为你打包了一整年的权益大事。

上篇、大事!ta们曾在2020牵动我们的心

【关键词】扭转治疗 断药 同性婚姻 强迫分居 上海骄傲节

上篇为大家介绍2020年国内国际多元性别领域的舆论要点和学术成果。

(一)国内

1. 跨性别青少年遭强制扭转治疗

2020年发生了多起青年/未成年跨性别者遭到扭转治疗的事件。2020年4月,18岁山东跨性别女孩小鱼因疫情期间母亲发现其激素药物,被关进临沂某诊所进行注射、电击、精神羞辱等扭转治疗,12月10日再次险些被父母送进精神科医院,经过志愿者行动被救。跨性别女孩黄晓迪早在2018年3月3日(彼时17岁)被家人送进重庆的“网瘾学校”,300余天后又被送入登封的武校,后靠徒步11天、行走100多公里出逃至郑州。11月29日,18岁的山东潍坊跨性别女孩可橙被父母送进戒网瘾机构宏开学校,因警方不立案、父母拒绝接她出来,轰轰烈烈的营救行动以失败告终。

#短评

一个不道德的行业,恰恰由基于偏见和歧视的某种“道德”养活;一个限制人身自由、施加躯体和精神暴力的机构,恰恰以矫正和治疗的面目自居。即使在跨性别已经在国际层面去病理化的如今,跨性别者仍不断以悲剧的方式被看见。尤其对于未成年跨性别者,原生家庭、监护制度反而制造了难以逃避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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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网瘾学校”

2. HIV感染者断药危机

新冠疫情期间,由于封城封村,许多HIV感染者无法回到治疗地获取新药,而异地领药要求感染者亲自去当地治疗点签收药物,由于交通封锁和担心暴露,无法实现。随后,武汉同志中心等同志公益组织、社会爱心人士、中国疾控等迅速行动起来,为HIV感染者提供免费药物。

#短评

目前HIV感染者只有终生每天在固定的时间用药,才能保证免疫力维持在正常水平,避免进入艾滋病发病期,一旦断药,HIV感染者,包括其中的性别少数群体将面临巨大的健康风险,同时还可能因为暴露疾病和性/别身份而遭受严重的污名和歧视。在疫情中,跨性别者同样面临断药危机,而由于其社会关注度远不如HIV感染者,更加缺乏药物渠道和政策支持。

武汉同志中心救助团队在行动

3. 法工委再次回应同性婚姻意见

2019年11月起,支持同性婚姻的性少数组织和社群积极向民法典草案提交意见,约20万人参与行动,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对媒体公开提及或回应同性婚姻问题。2020年5月,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1]时表示“我们分析发现,这方面意见很多都是有组织的”,并且关于同婚合法化问题法工委已作出过将维持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的回应。2020年7月1日上午,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形成过程中有很多意见,要求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但是权利和自由都是有边界的,在各个国家情况不同。”

#短评

我国政府曾在多个场域中表达了同性婚姻不符合中国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的观点。在国内,2019年8月21日,法工委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2]上指出“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基础上的婚姻制度”,该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亦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维持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

此次《民法典》的编纂没有通过同性婚姻并不令人意外。但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 多元性/别群体希望借此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让我国政府和社会大众都能了解这一群体的诉求。2019年12月20日,法工委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修改状况及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提及“共收到198891位社会公众网上提出的237057条意见和5635封群众来信,”社会意见“主要集中在完善近亲属的范围……同性婚姻合法化等方面。”虽然这数十万的意见并非都是有关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诉求,但能够被法工委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提及,就已从侧面说明有相当数量的公众意见涉及了这一点。

我国政府倡导公众参与立法,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就是这种立法方式的集中体现。然而,在面对多元性/别及性别友善社群提交的上万条有关同性婚姻的建议,立法者却表示虽然听到了这些声音,但这些声音“有组织”、“内容一样”、是“复制黏贴”,似乎因此就可以不予重视,这是有悖公开征求意见的初衷的。即使提交的意见确实内容一样,但能有如此多的公众参与,本身就是民意的体现。

《民法典》未纳入同性婚姻或伴侣权益的内容,这个结果社群并非完全不能接受,但打击民众参与立法的热情,就值得商榷了。

相关资料:[1] http://www.cnwomen.com.cn/2020/05/18/99197590.html[2] https://ishare.ifeng.com/c/s/7pJjEMo1VsU

4. 湖北拉拉隔离期间遭受歧视性待遇

9月4日,当事人发微博称,其和女朋友乘飞机从菲律宾入境长沙进行隔离,隔离期间酒店工作人员拒绝她们同住一个房间,但却允许异性伴侣同住一个房间,还将当事人是同性恋的隐私信息告知了当事人老家的防疫工作人员。之后,当事人接到了来自老家湖北鄂州疑似当地防疫人员的电话,电话中工作人员劝说当事人遵守隔离当地的政策规定,但在得知当事人系同性恋后,发表了歧视性言论,包括同性恋“违背常理”,要当事人“不要回来”。后鄂州政府工作人员已经联系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表示歉意。当事人后删除微博,表示对防疫工作的理解,不希望给当地政府抹黑,感谢网友的支持。

#短评

这一事件中,酒店工作人员和防疫人员均有一些不妥行为。首先是酒店隔离政策不应因性取向而有所区别对待,其次是酒店不应泄露当事人隐私,最后是防疫人员的言论具有歧视性。这一事件在微博曝光后,得到了解决,展现了舆论监督的力量。疫情当前,防疫工作至关重要,但在工作的过程中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保障每一个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人格尊严。

相关资料:https://zhuanlan.zhihu.com/p/231014164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192947358/

5. 上海骄傲节终止活动

8月13日,上海骄傲节遗憾宣布将取消所有即将举行的活动,并终止未来的活动计划,但还会为社群小伙伴推广各种活动。作为一家创始于2009年、完全由志愿者运营、持续耕耘社群的同志组织,上海骄傲节的声明在社群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短评

一切尽在不言中!

6. 成都 MC浴室事件

2020年9月29日,社交网络平台爆出成都MC同志SPA“多人运动”,该事件迅速被网络舆论推上风口浪尖。一方面是广大网友对这种“淫乱”、“滥交”行为的谴责,并指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性传播疾病的蔓延,而男同性恋背后的同妻群体也可能因此受害;对MC发出的“19岁以下半价”的广告也有诸多的谴责之声,质疑这是在引诱未成年人参与性活动。另一方面,部分男同性恋者自身也发声表明自己洁身自好,不会参与这种多人行活动,不会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也不会“骗婚”。也有很多性/别少数者表示要与这种“多人运动”的参与者“划清界限”。

#短评

此事件之所以在网上一度产生巨大影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几乎集合了所有与同性恋有关的争议问题(除了代孕)。尤其是本来就和“同性恋”这个词绑定的若干联想,一下被这一事件激活。在我国,对“同性恋”这个词的联想大概是这样的:同性恋→男同性恋→滥交→艾滋病→同妻,近几年又从“艾滋病”里面分出了一支和“同妻”并列的“带坏未成年人”。这一流行的“同性恋歪理链”对男同性恋之外的同性恋群体形成了歧视和忽略,同时也内置了关于男同性恋的多个污名。

(二)国际!开不了会,还能做什么?

【关键词】CSW会议取消 IE SOGI 矫正治疗报告

1. CSW:啪!没了

由于疫情的持续,一年一度的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全会(CSW)由两周缩短为一天的程序性会议。3月9日,会议正式通过《政治宣言》[1],重申25年前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对于性别平等的承诺,也指出其在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

3月9日的会议现场(纽约联合国总部)

#短评

这届CSW黄了对多元性/别议题倡导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首先,在以往,公民社会可以在会场门口对成员国代表进行游说,影响其在会议中的态度进而影响每届会议的成果性文件。这次《政治宣言》(经过预谈判)直接代替最后的成果性文件,意味着即使没有疫情也不会有现场谈判,这一倡导方式毫无用武之地。其次,公民社会还可以通过丰富的边会/平行活动猛刷存在感,提升能见度。“LBTI小分队”作为多元性/别倡导主力的,主要的倡导方式就是在更广泛的“进步派妇女大队(Women’s Rights Caucus)”中推动LBTI议题。

在另一个重要边会——“大厅会议”(Town Hall Meeting)中,多元性/别倡导者还能和联合国秘书长直接对话。没有存在感、没有能见度、没有参与性……在这种“只开一天,延期无望”的情况下,这些倡导方式都没有了运用的空间,多元性/别群体在这届CSW中彻底失声。

相关资料:[1] https://www.unwomen.org/-/media/headquarters/attachments/sections/news%20and%20events/stories/2020/csw64-politicaldeclaration.pdf?la=en\&vs=1220(E/CN.6/2020/L.1)

2. SOGI议题独立专家发表矫正治疗报告,中方严厉回应

2020年7月7日,IE SOGI在人权理事会上通过视讯通话进行该报告的发表和汇报。汇报表明,至少有68个国家仍存在“矫正治疗”做法 [1] 。独立专家呼吁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禁止“矫正治疗”。中国代表就汇报内容作出回应,重申中国对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暴力的反对立场,同时对独立专家在报告中引用未经证实的信息,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妄加评论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SOGI独立专家(IE SOGI)Victor Madrigal-Borloz

#短评

在本次报告的编写过程中,仅有一家国际组织和一位研究学者(以个人身份)向独立专家提交了以中国为主要对象的相关研究材料。中国本土的草根公民社会组织或研究者并未提交信息,整体上中国的参与度十分有限。报告中援引了中国的民间调查数据,指出,中国25个省份的169家心理咨询或相关医疗机构中,提供扭转治疗的机构有107家,占63.31%,其中公办医院49家,私人心理诊所58家,约半数的“矫正”术提供单位是公立医院。

不同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病理化不是自然如此,而是历史的结果 [2] 。从20世纪中叶开始,性多样和性别多样性开始被认为是人类正常发展范围的一部分 [3],这个过程与其在国际分类之下被从精神健康诊断中剔除的过程逐渐吻合 [4]。

会议上,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成员国及机构代表一致认为,应该尊重不同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反对歧视和暴力。在这一国际共识的背景下,本土化实践仍有很大空间,需要去回应和保障性/别多元人士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保护每一位公民免受身心暴力的损害。矫正所谓“矫正治疗”,势在必行。

相关资料:

[1] International Rehabilitation Council for Torture Victims, “It’s torture not therapy: a global overview of conversion therapy: practices, perpetrators, and the role of States”, 2020.

可查阅_irct.org/media-and-resources/latest-news/article/1027。

[2]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282671297_The_legacy_of_medicalising_’homosexuality’_A_discussion_on_the_historical_effects_of_nonheterosexual_diagnostic_ classifications。

[3] Carl G. Streed and others., “Changing medical practice, not patients - putting an end to conversion therapy”, 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vol. 381.

[4] SOGI独立专家,A/73/152,第10-16段。

3. SOGI议题独立专家发表疫情下的 LGBT生存状况报告

2020年10月,IE SOGI在联大作了关于疫情下的LGBT生存状况的报告,很遗憾,报告中未提到任何与中国有关的信息,同时也没有中国民间提交的报告,国际组织提交的报告中也没有提到中国的情况。希望中国的真实状况和良好实践可以在国际上得到更多的呈现,进一步提升中国同志社群的国际可见度,加强各国实践的交流互促。

(三)研究!学术也是行动的方式

1. 同语出品:多元性/别影响性诉讼倡导手册

大约五年前,第一起可以被称之为多元性别影响性诉讼的案件被提起。随着百度案的胜诉,多元性别组织开始更多尝试这一手法。随着经验的增加、多元性别影响性诉讼日趋专业化、和法律组织的合作,更使得多元性别影响性诉讼这一手法如虎添翼。2020年,同语推出《中国多元性/别影响性诉讼倡导手册》(《手册》全文下载和系列文章) ,手册中介绍了影响性诉讼的相关基础知识及对社会倡导的重要意义,并梳理了中国多元性/别影响性诉讼的发展脉络。手册还是一本极具实操性的倡导指南,从诉讼前、中、后不同阶段不同资源出发,详细介绍影响性诉讼的综合手法,为对此感兴趣或有意参与影响性诉讼的个人和社会组织提供实战经验的支持。除此之外,手册还选介了包括百度推广“专业矫正同性恋”案、C先生跨性别就业歧视案、同性婚姻案在内的中国多元性/别影响性诉讼典例,具体展示影响性诉讼全过程。

专家证人、律师、以及当事人开庭后合影,左:专家辅助证人何霞、律师刘明辉、C先生、律师王永梅

  1. 问卷调查:大学生性与生殖健康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青年网络、清华大学公共健康研究中心共同发起并实施了“全国大学生性与生殖健康调查(点击查看:相关系列文章) ”。本次调查以问卷方式收集到全国1764所高校的54580名大学生的信息,为全面评估新时期全国大学生性与生殖健康(SRH)现状及其影响因素,改进我国青年政策与健康福祉提供了资料支持。性取向部分调查结果显示,4.58%的大学生认为自己是同性恋,8.92%是双性恋,1.22%是泛性恋,0.60%是无性恋,6.46%不确定自己的性倾向,0.94%为其它。

4. 学术论文:揭示 LGBT职场包容的经济利益

能否做到职场多元共融,“不仅是一个关乎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更日益成为个体企业——乃至是整个经济——能否保持竞争力的问题”。《中国法学前沿》刊登了一篇题为《揭示:LGBT职场包容的经济利益》的文章(点击此处可查看原文),作者为来自耶鲁大学法学院蔡中曾中国法研究中心的研究员龙大瑞(Darius Longarino)。这篇文章的发表也是人大-耶鲁法学院LGBTI平等就业合作项目的最新成果。\

2015年上海新天地 中国首届LGBT招聘会现场

文章指出,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LGBT)人数约占总人口数的5%,但是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职场歧视仍然是非常普遍的。文章总结了数量繁多并且在不断发展中的社会科学研究,这些研究论证说明了LGBT职场包容带来的经济利益(以及排斥LGBT群体的成本)。文章的结论部分针对以下方面提出建议:第一,未来的研究,强调需要进行更多针对中国的研究,这将为企业绩效层面上多元化与包容性实践的决策和理论理解提供参考;第二,改善公司的LGBT职场包容政策;第三,加强国家对LGBT平等就业权的保护。

中篇、开庭!那些频上热搜的影响性诉讼

2020年似乎是国内与LGBT相关的影响性诉讼小爆发的一年,世界停摆的时候,追寻权益的步伐从未停止。中篇为大家介绍2020年我们见证的那些事关LGBT群体的影响性诉讼。

(一)“平等就业,我们在行动 ”

【关键词】平等就业权 / 跨性别 性别重置手术 / 用工自主权

1. 全国首例跨性别平等就业权案

完成性别重置手术后突遭公司辞退,跨性别者小马于2019年8月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自2018年12月最高法发布“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以来,中国第一起以此案由立案的跨性别就业歧视案。2020年1月,一审法院驳回了小马的诉讼请求,小马随后提起上诉。2020年6月24日,杭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主张公司基于性别歧视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马女士及其代理律师表示将继续提交再审申请。\

一审庭审现场(从左至右依次为:马云律师、当事人小马、王永梅律师)

2. 当当网高管案

2018年9月,当当网以技术部产品总监高某某“旷工”为由解除与高某某的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因是6月起高某某因接受易性症手术,请假休养2月有余未获批准同意。高某某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于2018年9月6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当网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表示当当公司的员工无法与易性症患者高某某一起工作。7月4日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的解除决定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有瑕疵,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当网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2020年1月3日,判决书显示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短评

对于小马案一审判决,代理律师王永梅指出,其遵循的仍然是劳动争议的审理思路:“只要公司能找到一个‘正当理由’解雇小马,那么即使存在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也认定公司并未侵犯小马的平等就业权。这样的判决其实要的是一个‘完美受害人’。”康复期、原岗位取消、不能适应工作强度……基于性别身份的歧视常常通过某种“正当理由”表现为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因变性而受歧视,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举证,界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性别歧视。\

不过,令人欣喜的是,在近年来多个影响性诉讼的进程中,社会也越来越关注跨性别议题,出现了许多积极的变化。一方面,当当案的胜诉大大提振了跨性别乃至性别少数社群维护自身平等权益的信心,影响性诉讼作为一个重要的手段,在法庭、公共舆论、政策等多个场域提升跨性别者的可见度,倡导性别少数群体平等权益。

当当案的判决书中提到,“我们尊重和保护变性人的人格、尊严及其正当权利,是基于我们对于公民的尊严和权利的珍视,而非我们对于变性进行倡导和推广。……劳动者因为进行性别置换手术而转变性别并获公安机关认可后,其享有平等就业不受歧视的权利,应系其中之义。”

另一方面,自2019年年底,小马两次登上微博热搜榜,#首例跨性别平等就业权案##80后变性成女生后被辞退##当当网男员工变性以旷工被解雇#相关话题阅读量破亿,性别重置手术、跨性别平等就业权等议题越来越多地进入公众视野,引发人们的讨论和关注。

3. 南航空少案

2019年10月18日,一则经过剪辑的电梯视频火遍全网,微博阅读量达4.4亿人次。事发四天后,南方航空停飞当事人柴诚,六个月后的2020年4月,合同期满,公司拒绝续约。柴诚随后起诉,6月,名誉权侵权诉讼案一审胜诉。法院认定热传视频中另一当事人的相关言论构成对柴诚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后续求职仍然屡屡因为此事受挫,2020年7月,柴诚向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败诉后于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

#短评

一份由北京大学、北京同志中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于2016年出品的调查报告显示,在中国,75%的同志人群选择在职场上完全不出柜,仅有17%的受访者认为自己的上司可以接受同志身份,不到10%确认公司有保护同志员工的相关规定,仅有5%确认其单位有相关的平等意识培训。超过五分之一的同志人群在职场上遭遇过各类歧视,一旦“被出柜”,职场就成为中国LGBT+人群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场景之一。

(二)“ 想生不能生,想养不能养 ”

【关键词】同性伴侣 / A卵B怀 单身生育 / 生育保险 / 冻卵

1. 全国首例同性伴侣抚养权纠纷案

2020年7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女同伴侣抚养权纠纷”案,当事双方为一对采用A卵B怀方式生育的同性伴侣。“A卵B怀”指一对女性同性恋伴侣中,A提供卵子,在与第三方提供精子体外受精后,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将受精卵植入B的子宫中进行孕育的生育方式。9月9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孕育分娩孩子的被告为抚养权人,驳回了提供卵子的“生物学母亲”原告的诉请。目前,卵母已经提出上诉,案件已经到了厦门中院二审阶段。无独有偶,另一起同性伴侣子女监护权纠纷案于2020年8月1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于11月10日正式开庭。

#短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晓飞指出,在目前收集到的关于“代孕”的判决里,“血缘说”和“分娩说”各有支持者,案件走向很难预判。当前,越来越多的同性伴侣共同组建家庭、生育孩子,但由于同性伴侣关系无法得到法律认定,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同性伴侣生育孩子需要面临更多法律难题,以及承担更多不确定的风险。在实践中,这些孩子由同性伴侣共同生育,两位家长都应当具有抚养和监护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实现前提,就是消除对性少数群体的歧视。

3. 单身妈妈争取生育保险金第一案

2020年10月30日,张萌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寄出的《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其抗诉申请被驳回。从2017年到2020年,她因为无婚姻证明,申领生育保险被拒,先后以街道办、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上海市社保事业管理中心为对象,提出一次行政复议、两次行政诉讼、一次上诉、一次再审申请。

4. 全国首例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案

2019年12月23日,单身女性徐枣枣争取冻卵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因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生殖科尝试冻卵被拒,徐枣枣以一般人格权受侵害为案由将医院告上法庭。此案在2020年审理进程中引发了广泛的国内外媒体报道和公众讨论。案件当庭未作宣判,有待第二次开庭。

# 短评

目前,学界通说认为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而非身份权,也就是说,生育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神圣权利,与生俱来,与身份无关。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都将生育权的主体确定为“妇女”和“公民”,并无“已婚”的要求。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只有结婚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这实际上将生育权变成了一种身份权,也是对非婚女性及原生性别为女性的跨性别者的歧视。

同时,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非婚女性及(改证前的)原生性别为女性的跨性别者如果不是患有恶性肿瘤在化疗前,或者是患不孕症而无法及时体外受精前,均不能冻卵。相反,在当前,非婚顺性别男性可以冻精,这无疑也是歧视性的。

开放冻卵、平等提供生育保险都旨在推动实现非婚女性及原生性别为女性的跨性别者的平等生育权。多元成家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趋势,婚姻和生育不再牢牢地绑定在一起,多元家庭(包括单身/单亲家庭)同样可以具备孩子健康成长的条件,而这些条件除了亲代自身负责的部分,还应包括从政策层面予以兜底,提供冻卵等技术性支持和生育保险等社会性保障。

冻卵案当事人徐枣枣在法院外接受媒体采访

5. 深圳新入职拉拉遭同事性侵案

2020年5月15日晚,深圳一名新入职员工小雅在部门聚餐酒后被男同事强奸,其同性伴侣小强于翌日报警,并在微博发声。5月18日,该事件在社交媒体上发酵,随后,警方决定立案侦查。这对同性情侣在维权过程中遭遇了种种歧视。11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短评

法律上,违背女方意志与其发生性交行为就属于强奸,此罪的成立本与当事人的性取向无关。然而,此事之所以会在网络上发酵,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警方一开始时对此案的处理存在不当之处——对女方及其女友存在着基于性取向的歧视性言论,而对男方的一面之词,即和女方存在“男女朋友关系”的说法片面采信。

此案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恐同和异性恋霸权的大环境中,本应严格执法的公安机关也难以跳脱出一些对性少数群体的先入为主的偏见和刻板印象,我们在涉性与性别少数群体的家庭暴力案件中,也经常能看到这样的情况。作为执法机关和保卫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一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警察队伍的性别敏感度,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6. 恐同教材案

2020年9月2日上午,“恐同教材案”原告西西(化名)收到了判决书,历时三年的诉讼以败诉告终。由于被告缺席,庭审期间未有质证。她曾于2017年7月以教材《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为由,起诉该书出版方暨南大学出版社和购书网站京东网。西西一方对败诉结果不满意,已经上诉。

#短评

本案作为“产品责任纠纷”提起,法律上的问题是涉案图书存在的差错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允许的差错率,属于质量不合格,从而出版社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但从倡导的角度讲,本案希望探讨的核心问题是在《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和我国《中国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第三版)》等多份国内外权威精神病学诊断标准文件均已实现同性恋、双性恋去病化的前提下,“恐同教材”是否应修改其陈旧的、不科学的内容。

编著者、学者和教师当然有权利发表不符合主流学界的观点,但编写教材、进行授课,应当及时根据科学技术、学术研究的最新进展对教材和授课内容进行修订,至少也应全面展示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这是我国相关法律和教师职业伦理的要求。

另一方面,受教育权、获取信息权均保障在校学生应获取有关多元性/别的正确知识;反过来,恐同教材和恐同内容的讲授也会在教室中造成对性少数学生的污名和敌意环境,有违非歧视的原则。本案提出的问题非常重要,虽然一审败诉,但有关“同性恋并非心理障碍”的论述已经非常充分,公众教育的目的也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

下篇、法律!这么多大动作你怎么看?

下篇为大家介绍2020年法律、政策方面与LGBT权益相关的进展,民法典、未保法……牵涉颇多,如何评说?

1. 《民法典》通过并于2021年开始实施

【关键词】同性婚姻;意定监护;居住权;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人格权与性骚扰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在《民法典(草案)》公开征集意见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新闻发布会中多次提及“同性婚姻”,但最终颁行的《民法典》中未规定同性婚姻,也未直接立法保障同性伴侣的伴侣权益。\ 《民法典》虽未通过同性婚姻和保障伴侣权益,但保留了《民法总则》中确立的“意定监护”制度(第33条),并新确立了“居住权”制度(第二编第十四章第366至371条),这些制度都可在实践中为同性伴侣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保障。

婚姻制度方面,《民法典》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的规定(第1053条);增加了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兜底条款的规定(第1091条)。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规定了并明确规定了对身体权、健康权的保护(第1003条、1004条等);也规定性骚扰责任和单位的防治性骚扰的义务(第1110条)。

#短评

《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也被称为公民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内容与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每一个人每一天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在《民法典》起草和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多元性/别群体一直在积极参与,反映社群呼声。

意定监护制度最早见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年满六十岁的老年人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监护自己。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这一制度范围扩大到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居住权制度赋予房屋所有权人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赋予另一人对其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制度设立的初衷也部分是对养老问题的回应,也有抑制炒房的功能。意定监护与居住权制度,在与遗嘱、财产共有、委托监护、信托、保险等制度结合起来时,能够对伴侣关系提供一定的保障。但这些法律工具的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经济门槛,并不能惠及所有多元性/别人群;也不能认为这些制度就可以取代婚姻制度对伴侣关系的保护。

由于《民法典》对重大疾病的定义不明,这一规定可能会影响到多元性/别人群中的HIV感染者和跨性别群体。今年1月,上海某区法院就依据《民法典》撤销了一对夫妻的婚姻关系[1] ,原因是男方隐瞒其患艾滋病的情况。此案成为了《民法典》生效后首例隐瞒重大疾病被撤销婚姻的案件。虽然伴侣知情权,尤其对传染性疾病的知情权需要被保护,但此种保护不应该成为对多元性/别人士 “强制坦白”[2] 的要求,法律应当更谨慎地寻找平衡点。与此类似,“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是否也会有“强制坦白”的“功效”还不得而知,但近年来有关同性恋“骗婚”的讨论已经热火朝天。多元性/别群体应当如何对待婚姻?婚姻、家庭、伴侣关系又应该是什么样子?这是不论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人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民法典》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彰显我国民事法律对人格尊严的充分尊重。人格权中的身体权、健康权能否成为跨性别群体基于身体自主权主张手术自主权的权利基础,还是一个疑问。性骚扰责任的确立,能否惠及非女性认同的多元性/别人群,也是一个疑问。这些疑问都是权益倡导可以进行探索的方向。

相关链接:[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0683198[2]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772062

2. 《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 :增加 “性教育 ”、“学生欺凌 ”内容

【关键词】性教育、学生欺凌

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通过。此次修法,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2条,将于2021年儿童节施行。\ \ 此次修订,对校园欺凌问题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包括“学生欺凌”的定义(第130条),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第39条),明确禁止“网络欺凌”(第77条)。此次修订还第一次实现了“性教育入法”,明确要求“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第40条)。

#短评

《未保法》本次大修,不仅立法水平上了一个台阶,且可以看出修行对近年来频繁见诸报端的社会热点事件有所回应。

自2016年起,教育部及相关部门就发布了多份治理校园欺凌的规范性文件。此次《未保法》修订将校园欺凌治理问题提升到了法律层级,值得鼓励。但目前的规定仍过于框架性,部分内容还有待完善,例如“欺凌”的定义仍然要求造成客观损害结果,可能会造成实践中对于“轻微”欺凌不予干涉;仅规定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未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职责进行规定,可能会造成实践中各校建立的制度不完善以及因缺乏监督而怠于履职的情况。不过,《未保法》奠定的原则性基础,有助于我们继续倡导出台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法律法规。

“性教育入法”方面,“性教育”并未取代原《未保法》“青春期教育”的说法,而是单独出现在第三章“学校保护”之中。从条款位置上看,开展性教育的目的似乎是“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骚扰、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性教育的意义自然不局限于此。但这样的规定,无疑为各个组织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3. 卫健委发布精神障碍诊疗规范 :跨性别仍属 “性身份障碍 ”

【关键词】跨性别去病化、扭转治疗、家庭暴力\ 2020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这一规范当中,仍然将“个体所体验或行为表现出来的性别与其生物性别不一致,导致该个体的主观痛苦,并希望通过使用激素或变性手术的手段得到自己渴望的另外一种性别”的情况置于“性身份障碍”一节。并明确“易性症”作为上述性身份障碍中“临床特征与评估”中的一类。\

跨性别女性“大喜哥”刘培麟手举代表跨性别的蓝粉白旗

#短评

2018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了《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修订版(ICD-11)》,跨性别有关的内容被从“精神和行为障碍”(Mental and behavioural disorders)一章中去除,跨性别状态不再被认为是一种精神障碍。当然,由于跨性别者仍然有一些特殊的医疗需求,ICD-11将 “青春期和成年期的性别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 of adolescence and adulthood)和“童年期的性别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 of childhood)移至“与性健康有关的状况”(Conditions related to sexual health)一章,以保障跨性别者可以获得性别肯定的医疗服务。2018年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3月1日期,各医疗机构全面使用ICD-11中文版进行疾病分类和编码,显示我国将要和国际接轨,实现跨性别的去病理化。

4.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感染者未告知配偶,追究刑责?

【关键词】艾滋病、告知义务、犯罪\ 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 条例第20条规定第2款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第57条规定:“感染者和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仍进行卖淫嫖娼,或者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或者不接受医疗机构采取的母婴阻断措施的,或者与他人共用针具吸毒的;(三)明知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而隐瞒情况,介绍其卖淫嫖娼或者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四)以其他途径恶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

#短评

有些媒体搞“标题党”[1] ,危言耸听,将《条例》的规定曲解为“向伴侣隐瞒艾滋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57条是立法的常规用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构成犯罪的”,犯罪与刑法的规定是法律绝对保留事项,根据《立法法》规定“罪犯和刑罚”只能由法律规定,也就是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可以对此加以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不告知感染情况就属于犯罪”的规定。《条例》第57条列举的情况中,“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仍进行卖淫嫖娼”,可能构成《刑法》第360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以其他途径恶意传播艾滋病病毒”,并且实际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后果的,可能构成《刑法》第95条的“故意伤害罪”。

虽然《条例》中有关刑事犯罪问题的规定似乎并无问题,但第20条有关告知的规定涉嫌违反上位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第42条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将感染艾滋病病毒情况告知本人,第38条也规定了感染者应当将感染事实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但未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越俎代庖”,在本人不告知的情况下,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

《条例》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第1226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隐私保密义务直接违背,医疗卫生机构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条例》这一规定也是不科学的,重要的不是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而是艾滋病病病毒是否会通过性行为传染,例如如果已经达到了“U=U”(测不到=不传染)就根本没有必要告知。

另外,也不是一定要用侵害另一方的隐私权来达到保障配偶或性伴侣的知情权的目的,例如可以大力推广免费婚检(但不是强制)、进行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性教育等。

歧视和暴力不应成为任何一个人承受的日常。反歧视立法任重道远,开展政策和公众倡导,争取每一次诉讼的胜利或影响力,LGBT社群及友好人士、公益组织仍在不断努力。

正如当当案判决书中所述,“只有我们容忍多元化的生存方式,才能拥有更加丰富的文化观念,才能为法治社会奠定宽容的文化基础,这或许就是有学者指出‘社会宽容乃法治之福’的逻辑。”

相关链接:\ [1] https://mp.weixin.qq.com/s/t1VlAwdIa_K8z_Aja_xE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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