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清华二外事件:求真书院无权给予学生“记2次大过处分”
看到一张网传的清华大学求真学院的处分通报:

又是清华。
之所以说又,是因为4年前,我就曾协助过因放置六色旗帜而被处分的清华学生,就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行为,提起了包括校内申诉、教育行政申诉、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在内的完整法律救济程序。关于此事,此前发布的相关文章已不可见,但部分法律分析,还可参见我此前撰写的《法律 | 以海棠案为例,谈高校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一文。
此次清华大学求真书院“二外事件”的基本事实是:在此前博士培养方案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求真书院院方临时增加了“二外翻译考核政策” ——即要求博士生们需在英语基础之上,再学习一门第二外语(法德俄三选一),达到能够翻译论文的程度,并将其作为博士毕业的通过条件 。
更为苛刻的是,该考核采取闭卷考试,而留给学生们的准备时间,只有一个月左右。
就此,在求真书院微信群引发了学生与老师之间的讨论与争执。【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网上自行检索,在此分享一个链接《闹大了,清华这事听说了吗?》】
看过网传的完整微信群聊记录之后,我原以为最终院方与学生已就“二外翻译考核政策”达成了基本共识,此事可以和平收尾。但没想到在17号,院方突然给了相关学生所谓的“记2次大过处分”,并发布了本文开头的那篇通报。
而有意思的是,在18号,我又看到了一则由学生所写的回应求真书院院方的“通报”。我不知道这位同学是否有法学相关的学习经历,但这则回应通报写得非常漂亮,有理有据,他的核心观点我基本都认同。

在此我也直截了当地表达一个观点:求真书院无权对学生作出所谓的“记过”处分,该处分决定依法不能成立,而即便成立,也应予撤销。
作为一名律师,我想从法律与规则的视角,再简要评析一下。
01/临时增设毕业门槛,本身就缺乏合理性
很多人讨论这件事,会首先聚焦于“学生该不该被处分”,但在我看来,这件事的源头,在于院方单方面新增二外考核的行为,其本身就根本不合理,也违背最基本的常识。
博士生入学时与学校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兼具民事合同与行政管理性质的教育法律关系。
学生基于入学时公布的培养方案来安排学习计划和科研进度,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院方事后临时增加毕业条件,从民事层面看,属于擅自变更教育服务协议,构成违约;从行政层面看,则破坏了学生对原有培养方案的合理信赖利益,违反了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无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还是“信赖保护”原则,新的考核要求只能适用于入学后新招的学生,不得溯及在读学生。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共识,高校也不应例外。
而且,哪怕从普通人的常识出发也能明白:仅仅一个月的时间,要让人学习一门新外语,并且达到能够翻译论文的程度,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从实质效果来看,时间不足等同于变相拒绝毕业,构成对“受教育权”这项基本权利的实质剥夺。
所以,院方临时增加二外考核要求,且仅给一个月准备期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学术自治的合理边界,缺乏足够的合理性,应当予以纠正。
02/“记2次大过处分”,从主体到程序再到实体,全链条违法
如果说临时增设考核要求,是事件的谬误源头,那么针对提出质疑的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就是错上加错,更是对法治原则的全面突破。
1. 主体不适格:书院没这个权力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权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的主体,是高校本身,而非学校下属的学院、书院或任何内设部门。
哪怕对照《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来看,也明确划定了院系与学校的权责边界:院系仅有权对涉嫌违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调查取证,然后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最终正式处分决定的作出,其权力均归属于学校。
《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对于学生涉嫌违纪的行为,由其所在院系负责在初步核实后作出是否立项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并报相应的主管机构备案。第十五条:立项后,涉嫌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或者相应的主管机构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完成后由所在院系决策会议提出纪律处分建议,主管机构依据院系纪律处分建议及违纪事实形成拟处分意见,以学校拟处分告知书形式送达学生本人。拟处分告知书应当告知拟给予的处分种类、依据、期限以及相关事实、证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还应当告知学生享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第十六条:学生对拟处分告知书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召开听证会。
求真书院作为清华大学的内设二级教学单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本身就是越权行为,从主体上就不具备合法性。
我也知道,类似做法在高校管理中并不罕见,很多二级学院确实经常做出警告、记过之类的“处分”。但我想说的是:常见,不等于合法。 从法律规定来看,二级学院自行作出的处分决定,均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属于典型的越权行为。(关于授权的相关争议,此处不再展开,而即便具有相关授权,也意味着二级学院系代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因此至少也应履行校级层面的“备案”程序)
尤其这类处分决定,也多少会影响到学生的人身权利和未来发展,是对学生人格的公开贬损。书院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予以纠正。
2.程序正义缺失:连最基本的申辩权都没保障
求真书院作出该处分决定,援引的是《求真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这只是院级的规章制度,我没在公开渠道检索到,不知晓其具体内容。
此处暂且不论处分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无论如何,纪律处分的作出,至少应当有基本的调查与辩论程序,应当保障学生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学生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而求真书院如此迅速地作出处分决定,并且是一次性“记2次大过处分”(值得一提的是,法定的纪律处分类型只有“记过”,没有“记大过”,书院是擅自创设了一种新型处分),明显有违基本的程序正义。
连申辩的机会都不给,完全无视程序正义,这处分怎么站得住脚?
3.学生行为完全正当:质疑不合理要求,何错之有?
如前所述,书院本身就无权单方面临时增加不合理的考核要求。在此情况下,学生们提出质疑,这是完全正当的权利,是学生的言论自由。
与此同时,老师作为高校工作人员,对于学生的言论本身就具有更高的容忍义务,不能因为听到一点学生的反对意见,就拿处分压人。
从微信聊天记录当中,我也没看出学生们的言论到底有何不妥,虽然部分文字的语气似乎激烈了一些,但学生始终没有任何侮辱、谩骂、诽谤的言论,只是在有理有据地质疑。反倒是学校某些老师的发言,带着居高临下的傲慢,甚至是在妄议。
至于学生公开传播群聊截图的行为,就更不存在违法违纪的性质了。如果你的聊天记录本身的内容是正当的、经得起质疑的,又何必惧怕传播给公众?
俗话说得好,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的使用者和管理者,高校的行政管理行为理应经得起公众的审视。当学生面对突如其来的不合理政策和越权处分时,将完整事实公之于众,是寻求社会监督的正当权利,也是内部沟通失效后的无奈自救。
这种行为,别说不该被处分,反而恰恰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权利意识觉醒的正常体现,根本不该被任何形式的苛责。
目前,相关处分决定只是由院系一级作出,并且根据院方通报的内容来看,书院还会将相关情况上报学校主管部门,请其按照《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处理。后续,我希望清华校方能够依法认定该处分决定不能成立,或至少应撤销院方的处分决定。
高校不是法外之地,学术自治亦需遵循法治原则。
如果被处分学生存在不满的,可以联系我,我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协助。在这方面,我还真算是有点实务经验。
我倒想试一下:如果后续我们把这些申诉文书、行政复议文书、起诉文书等法律文书公开分享出来,是否也构成所谓的“进一步传播”而遭受进一步的处分?
这个问题,留给清华。
——颜森林202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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