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清华二外事件后续:申请公开求真书院处分细则
19号,针对“清华求真书院二外事件”,我发了一篇法律评论文章——《评论 | 清华二外事件:求真书院无权给予学生“记2次大过处分”》,梳理了事件的基本事实,并从主体资格、程序正义、学生行为正当性等角度,指出了求真书院越权处分学生的问题。
文章在昨天已不可见。
详细的论述不再重复,在此我想简要重申,求真书院的所谓处分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求真书院单方面增设毕业门槛,违背诚实信用与信赖保护原则,实质侵害学生受教育权,超出学术自治合理边界;并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书院作为学校内设教学单位,其无权直接以自身名义独立作出纪律处分,主体严重不适格,相关处分作出亦未保障学生陈述申辩权,程序严重违法,尤为关键的是,学生提出理性质疑及传播群聊记录的行为本身并无任何过错,完全属于学生的正当权利,求真书院的处分决定于法无据,依法不能成立。
而其中,根据求真书院的处分通报可知,院方系援引《求真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作出的处分决定,但在通报当中,又并没有列明处分所依据的具体规则条款;并且时至今日,前述《处分细则》依然无法通过清华大学官方公开渠道查询获取,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制定程序是否合规均无法核实。
这份《处分细则》,是此次处分决定的直接依据,其内容是否合法、制定程序是否正当,应当接受公开检验。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高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范畴。为此,我于20号向清华大学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求真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全文。

文章可以被不可抗力,但申请信息公开是法定权利。《信息公开申请书》全文如下:
文|颜森林2026/3/21
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颜森林,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5XXXXXXXX联系地址:成都市XXXXX联系电话:1XXXXXXXXX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被申请人:清华大学法定代表人、校长:李路明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申请公开事项:
清华大学求真书院制定的《求真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全文(包括现行有效版本及历史版本),以及该文件制定、备案的校内审批相关材料。
事实与理由:
2026年3月,清华大学求真书院在博士生培养方案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单方面对在读博士生临时增设第二外语翻译考核,将其列为博士毕业硬性条件,且仅预留1个月左右备考时间。学生就该不合理政策在院内群聊中提出有理有据的质疑后,求真书院于2026年3月17日以自身名义,对相关学生作出“记2次大过处分”的决定,并发布了处分通报。通报显示,相关处分直接援引的制度依据便为《求真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申请人颜森林作为律师,认为求真书院上述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求真书院单方面增设毕业门槛,违背诚实信用与信赖保护原则,实质侵害学生受教育权,超出学术自治合理边界;并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书院作为学校内设教学单位,其无权直接以自身名义独立作出纪律处分,主体严重不适格,相关处分作出亦未保障学生陈述申辩权,程序严重违法,尤为关键的是,学生提出理性质疑及传播群聊记录的行为本身并无任何过错,完全属于学生的正当权利,求真书院的处分决定于法无据,依法不能成立。
申请人认为:《求真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是案涉处分的直接制度依据,直接关乎在校学生的切身利益与基本权利,属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范畴,但截至本申请书提交之日,该文件无法通过清华大学官方公开渠道查询获取,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制定程序是否合规均无法核实。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关注高等教育合规管理与学生权益保护的公民,为开展学术研究、行使公民监督权之需要,现要求被申请人清华大学,公开以下信息:清华大学求真书院制定的《求真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全文(包括现行有效版本及历史版本),以及该文件制定、备案的校内审批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之日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邮寄(可邮寄至上述申请人联系地址)或电子送达(可发送至上述申请人联系邮箱)的形式,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答复。若被申请人逾期不答复或答复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则申请人将保留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的权利。
此致清华大学申请人(签名): 日期:2026年3月20日
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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