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关于大连工业大学,一封《投诉信》与两份《信息公开申请》
在上一篇文章《法律 | 大连工业大学无权开除隐私外泄受害者》中,针对大连工业大学校规所存在的问题,自己曾说过:“我后续将视情况向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等教育行政部门致信,在此也希望大连工业大学能够及时修正相关校规。”于是在上周,我撰写了《关于责令大连工业大学撤销错误处分决定并修订违法校规的投诉信》,并通过辽宁省省长信箱、辽宁政务服务网等平台进行了投递【《投诉信》全文附在本推文后】。

而在投递投诉信之前,我还向大连工业大学提交了两份《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大连工业大学公开其“反性骚扰制度”以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过往历史版本”。申请内容具体如下:


对于《投诉信》,最新的流程信息显示:“您反映的诉求问题曾有相关答复,如有意见请留言。”但我目前仍然未能收到来自辽宁省相关部门的任何正式回复;对于两份《信息公开申请》,我也暂未收到任何答复,并且,作为大连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受理部门的“党政办公室”的电话还一直打不通。
一封《投诉信》与两份《信息公开申请》,我在上周就已完成投递,原本我并无短期内公开此事的打算。但鉴于大连工业大学以及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一直默不作声,在事件已经得到广泛曝光近半月后的当下,也拒不作出任何回应,所以我决定借由本文先行公开《投诉信》与《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及进展,一是希望能够督促大连工业大学及相关部门尽快履行其法定职责,给予我正式答复,同时也希望在舆情似乎已经得到平息的当下,能够多少再激起一点水花。
哪怕水花很小。
文|颜森林2025/7/26
关于责令大连工业大学撤销错误处分决定并修订违法校规的投诉信
辽宁省教育厅:
2025年7月,大连工业大学拟给予该校学生李某某(以下简称“涉事学生”)“开除学籍”处分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本人作为长期关注教育行政法领域的律师,通过对事件事实及校方规章制度的深入研究,认为该校拟作出的处分决定存在严重合法性缺陷,且现行《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7年8月修订)中多项条款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及教育管理基本原则。现特向贵厅提出投诉,请求贵厅:一、责令大连工业大学立即撤销对李某某同学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二、责令大连工业大学对《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就其中与上位法相抵触、超越高校法定权限或明显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修订,并将修订结果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一、事件背景概述
据大连工业大学发布的通报显示,该校以涉事学生“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为由,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拟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据了解,事件实质为外国电竞选手Zeus在与涉事学生发生性关系后,擅自将双方私密照片、视频在社交平台传播,并发表侮辱性言论。涉事学生系隐私被侵犯、人格受侮辱的受害者,而Zeus的行为已涉嫌侵犯隐私、传播淫秽物品及侮辱他人,当属违法行径;李某某作为受害者,并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该处分决定的作出及公开严重侵害了涉事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大连工业大学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存在严重违法性
(一)法律适用存在错误,混淆“退学”与“开除学籍”的法律性质
该校通报中援引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其规范对象为“退学”情形,属于中性的学籍管理措施,并不涉及纪律处分;而“开除学籍”作为最严厉的纪律处分,依法应援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此外,通报中关于条款的表述存在明显错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仅有两款,并无“第六款”,正确表述应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仅有一款,所谓“第六款”实为“第十九条第(六)项”。上述错误反映出该校在作出处分时对法律依据的援引存在严重疏漏,处分决定基础不合法。
(二)援引校规条款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存疑
对于“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大连工业大学还援引了《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作为处分依据,而该项规定也存在明显问题:其一,公民享有恋爱与交往自由,与外国人正常交往属个人私域范畴,高校无权限制学生交往对象的特定身份,更无权以“私德”标准干涉;其二,对于交往是否“正当”,这也属“私德”问题,而并不属于第十九条开头所说的“违反公民道德”(即公德)问题;其三,“国格”、“校誉”等概念定义模糊,主观性极强,缺乏明确法律边界,易导致权力滥用;其四,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中涉事学生系隐私泄露受害者,故即便“有损国格、校誉”的事实成立,那么“有损国格、校誉”的后果也系Zeus的违法侵权行为所致,相关责任应由 Zeus 承担,该校将处分矛头指向受害者,明显背离基本的公平正义。
(三)处分决定缺乏上位法依据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开除学籍处分仅适用于“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等明确列举的情形。而《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难以归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中的任何一种违纪情形,因此,大连工业大学无权援引《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直接对涉事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事实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已构成对高校惩戒权的不当扩张。参考(2018)甘行终132号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已明确撤销高校基于无上位法依据的校规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该校此次处分也显然违背司法实践共识。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便网传涉事学生存在“旷课”或“学分不够”的情形属实,那么大连工业大学也应依法依规对涉事学生做出“退学”的相关处理,而无权援引《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来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大连工业大学错误地作出了处分决定,并对外进行了公开曝光,是对作为事件受害者的涉事学生的二次伤害,严重侵犯了涉事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存在多项问题条款,亟待修订
经本人全面审查该校《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发现除第十九条第(六)项外,至少还有多项条款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缺陷,具体如下:
第十三条:错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前者不存在,后者已失效,正确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映出校规制定者的法律意识淡薄。
第十四条第(五)项:“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不当得利”属民法概念,通常仅产生民事返还责任,未必涉及道德过错(如因合同无效导致的不当得利返还),该条款混淆了民事责任与纪律处分的界限,应予以删除。而对于普通公众所理解的所谓“不当得利”情形(如拾取遗失物),对此可以进行相应的明确规定,而非笼统地用“不当得利”这个宽泛的民法概念进行规制。
第十八条第(一)项:“禁止在宿舍楼、教学楼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全面禁止在校园公共场所饮酒,未区分“饮酒”与“酗酒闹事”,过度干预学生正常生活自由;且该项规定也未区分烈性酒、低度数酒乃至含酒精类饮料,对不同度数的酒适用同一处分基准,也违反比例原则,应修订为仅禁止酗酒及扰乱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第(二)项:“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该条款侵犯成年学生的性自由与隐私权,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未婚成年人自愿性行为,高校无权对此进行惩戒,同时也违背了当前鼓励生育的国策,应予以删除。
第十九条第(三)项:“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单纯观看淫秽物品并不构成违法,仅传播行为可能违法,该条款扩大了惩戒范围,应予以删除。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在校园内打麻将者。”未区分“娱乐性打麻将”与“赌博行为”,将中性棋牌活动直接认定为违纪,缺乏法律依据,属“懒政式管理”,应予以删除。
上述条款或与上位法抵触,或过度干预学生私权,或存在概念模糊、逻辑混乱等问题,不符合现代教育管理的法治精神,亟需系统性修订。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分析,特依法请求贵厅责令大连工业大学立即撤销对李某某同学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同时责令大连工业大学对《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就其中与上位法相抵触、超越高校法定权限或明显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修订,并将修订结果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教育的本质是育人,高校作为教育机构,更应恪守法律底线,以法治思维保障学生权益。高校管理权的行使应以维护教学秩序与公共利益为核心,而非以道德评判为名侵害学生基本权利,大连工业大学的处分决定与校规条款已触及法治底线,恳请贵厅依法履职,督促学校改正错误,推动高校治理的法治化与规范化。恳请贵厅高度重视本案,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予以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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