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李松蔚咨询师商榷
李松蔚心理咨询师您好,我最近回顾了您和冬妮之间公共争议的过程,其中一些争议是否违背心理咨询师的职业伦理,本人十分疑惑,现向您公开请教商榷。
首先,我想给后面的讨论一个基本背景:2014年8月至2018年11月,您给冬妮提供了长达4年多的心理咨询服务。之后咨询中断。2022年6月,冬妮通过友人向您转达了咨询期间您是否有违背伦理行为的疑议。2022年7月,为找到您当面求证,冬妮在东郁心理预约了您的咨询,时值疫情,本次咨询为线上视频。冬妮被东郁工作室要求先签署《知情同意书》。
这是您和冬妮的最后一次咨询,目前尚无明确证据显示过程中发生了什么,但这次咨询结束后,冬妮和您的关系急转直下,陆续发生的事包括:
1)2022年7月7日,冬妮向东郁工作室表达伦理疑议并表示难以信任咨询关系。
2)东郁工作室微信号的回复是:“您好,李老师回复:这段关系让你感到不安全了,我们的全部工作就停在这里。”之后指出“你有‘伤人伤己’风险”,并明确咨询已经结束。
3)冬妮继续向东郁工作室投诉关于您的伦理疑议,详细描述了自己的伦理困惑和咨询中断四年来的心路历程。
4)几轮邮件来回后,7月25日,东郁工作室给予最后答复。
5)之后,冬妮向注册系统伦理组进行投诉无果,在网络上述及此事,您起诉冬妮名誉侵权——这部分是公众都知道的。
一、在这一过程中,我有几个不解之处向您请教:
1、咨询是怎样结束的?
聊天证据显示,这次咨询结束后,冬妮继续向工作室表达自己的伦理困惑和痛苦,表示自己无法信任咨询关系的安全性。该段最后一句是:“李老师还能提供哪些帮助?”——全文并没有任何一处表达自己想要结束咨询关系。 之后,工作室微信号回复:“您好,李老师回复:这段关系让你感到不安全了,我们的全部工作就停在这里。 ”
很明显,您和冬妮咨询关系的结束,是您在冬妮表达伦理疑议后直接做出的。除了重复冬妮的意思“这段关系让你感到不安全了”,没有任何一句说明结束咨询关系的原因,同时似乎是在指出结束的原因是“对方感觉不安全”。
我认为您的结束方式是在对方发起伦理疑议讨论时避而不谈,迅速结束关系(抛弃对方)且无正当理由。——这样的做法毫无疑问是违背伦理的。您觉得呢?
工作室方面,在转达了您的结束语后,说“你有‘伤人伤己’风险”,需要通知你的紧急联络人。”并明确咨询已经结束。
在来访者提出伦理疑议后,工作室明知来访者当下有“伤人伤己风险”,却如此简单粗暴结束咨询,且未言及转介等后续安排。——请问东郁工作室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违背伦理呢?
2、关于移情的处理
综合证据表明,冬妮在最初和您咨询的4年期间出现了移情,中断咨询的3年半期间继续受到移情困扰,并在最后这次咨询及工作室对投诉的回应中,移情转为强烈愤怒,引发了后续一系列维权行为。考虑到这一案件的社会影响和给伦理受害来访者带来的“寒蝉效应”,我认为您有义务向公众做出说明:作为国内知名心理咨询师,您在和冬妮的咨询中到底是怎样处理移情的?尤其是在最后这次咨询中,您对冬妮提出的伦理疑议做出了怎样的回应,进而导致信任关系的破裂以及她后续的强烈攻击?
我有理由怀疑您对移情的回应和处理是否专业,以及您在咨询中是否有诱导来访者向您“情欲移情”的习惯。
在庭审证据中(见二审冬妮方证据4-2),我看到您的另一位来访者和您咨询的录音对应文稿,其中您对她说:“性行为里面……抽插的频率……让你感觉怎么样?”“我想知道在你自慰或者在你有任何跟性有关的感觉的时候, 你会想到我吗?”
几天后的咨询中,这位来访明确表示上一次咨询过程中涉及“抽插”等言论令其感到不适,您称这是“正常的”。
这位来访者在咨询期间已感到这种做法不妥。根据她提交的证言,她在2015年5月7日的日记中写道:“李老师你这样每次都把跟性有关的问题往自己身上引真的没问题吗?这个100%是咨询需要吗??而且我虽然每次都觉得费解又疑惑,但是这样‘引导’下去,就算我终于有一天真的会想到你,这个应该完全属于‘观察者影响了被观察对象’吧???”
李松蔚先生,恕我孤陋寡闻,从本科接触心理学起至今二十多年,我没有在任何心理咨询相关书籍和论文中看到过这种回应方式,我无法想象这种方式能起到任何有助于咨询的作用,也不认为这是符合常规的移情讨论技术。相反,更像是打着移情讨论的旗号,扰乱咨访间的正常关系,并强行把性的感觉带入其中,有人为诱发出情欲移情的可能。
作为心理学科普博主,不知您能否列举出相关理论或文献,或陈述其中原理,证明您这种方式确实能给来访者带来好处,且没有其它潜在风险呢?以及,在移情话题之外,您觉得这样的语言在咨询中是否得体?是否属于性骚扰?是否涉及言语层面的性剥削呢?
3、东郁工作室可能存在的其它伦理问题
1)咨询协议
从现有证据来看,您和冬妮2014-2018年在东郁工作室长达4年的咨询期间,根本没有签署过咨询协议。在她时隔三年半来找您讨论伦理疑议时(由于她提前请朋友向您转达了伦理疑议,您当时应该十分清楚她这次咨询要讨论什么内容),工作室突然要求她签署《知情同意书》才能预约,不知该怎样理解这一举动的原因呢?
我仔细阅读了这份《知情同意书》,发现里面并没有明确过双方的边界、权利和义务,主要提到的内容是收费、时间更改等,唯一明确的咨询师和工作室一方的责任只有保密义务。——我对这份《知情同意书》本身是否符合职业伦理和应有规范表示怀疑,您如果有兴趣的话,我可以另写一文详细拆解研读商榷。
但这份《知情同意书》有一个附件:《远程咨询附加条款》,其中第三条是:“如果需要录音、录像,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我十分理解录音录像会影响一部分咨询效果,所以不少咨询师会提出这一要求。但他们都会在咨询一开始就提出,并在咨询协议中明确。机构和咨询师4年间都没有和来访者签过协议,唯独在得知来访者因伦理疑议前来预约咨询讨论时,要求来访者必须签署这份协议,不知这是否容易让旁观者认为是明知存在伦理疑议的情况下,强行阻止来访者合理取证呢?
2)对伦理投诉的处理
几轮邮件来回后,东郁工作室给与的最后、全面答复原文是:
“您好,收到您的投诉后,工作室进行了调查,结果如下:1、在您来我工作室咨询期间,值班的助理并未发觉存在异常的声音、举止; 2、您提供的微信截屏,不能证实账号属于李松蔚本人;3、李松蔚否认您在投诉中提到的违反伦理的言行。 据此,我们无法确认李松蔚存在违反咨询师伦理的行为。如果您再有新的证据,可以和我们联系。”
想向您求教:来访者投诉咨询师违背伦理,工作室这一调查流程是否严谨负责?是否符合伦理要求?我认为结果1和3都没有任何说服力,心理机构用这样的理由来驳斥伦理投诉是极其荒谬和不专业的。一个可信的调查流程,至少应该有主事人(比如督导或主管),邀请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专家共同进行,调取咨询笔记并详细询问后得出。像性剥削这类严重的伦理指控,尤其不应该如此草率随意。 您觉得呢?
二、庭审中的其它伦理和专业疑问:
1、来访者在移情影响下对咨询师表达亲密愿望算不算性骚扰?
您在庭审中指出您受到了冬妮的性骚扰,原话是:“我们下午也许会给出一段***(冬妮姓名)对我的性骚扰性质的言论。那里边表达的是她自己的感受……”(出于对冬妮的隐私保护,此处不再继续引用后文。)
我想和您探讨的是:来访者在移情影响下表达想和咨询师亲近(包括身体亲近)的愿望,是否构成对咨询师的性骚扰?
我认为不构成。 心理咨询的重要意义就是给来访者提供一个自由表达的空间,只要来访者没有进行持续、严重的语言攻击,或身体层面的侵犯和接触,都应该在接受范围内。尤其在移情影响下的亲密愿望表达,更应该被接纳和尊重。咨询师持有“你可以说,但我们不会做”的态度回应即可。如果这样的表达都构成“性骚扰”并可以在法庭上定性,那我们心理咨询教科书和论文里无数来访者都可以被界定为“性骚扰惯犯”了。 您认为呢?
2、关于精神病性妄想诊断的举证
您在庭审中指出:在2022年的最后一次咨询中,冬妮出现了精神病性幻觉。请问您的这一判断有任何可靠证据吗?您有冬妮的精神病诊断书或者心理测验结果吗?您在过去多年和她的咨询中有发现过她的精神病性倾向吗?
法庭证据显示,您在冬妮请人代为转达伦理疑议时回信表示“震惊”、“完全没有想到”,对冬妮的印象是“情绪也基本稳定”,甚至认为她过得还不错(见二审证据1-3)。既然您一直没发现冬妮有任何精神病倾向,为什么偏偏在唯一一次她跟您讨论咨询疑议的时候,您认为她出现了精神病性幻觉?
而根据北京和睦家医疗中心在2015年11月对冬妮进行的专业精神科诊断(二审证据4-5),冬妮被诊断的是“中度重性抑郁发作”,诊断书上,在“精神病”、“偏执”、“精神病史”、“攻击性或暴力行为史”、“法律纠纷史”、“既往精神治疗史”、“知觉障碍:幻听幻视”——这些项目上均为“否”;对精神状态的描述包括:“意识:清醒”、“言语:正常范围内”、“洞察力与判断力:良好”。
这份诊断的时间是您和冬妮开始咨询的1年3个月后,不知和您在此阶段对冬妮心理状态的评估是否一致呢?希望您能查一下不愿意分享的工作笔记予以确认。
3、咨询笔记
在庭审中,在被问及您和冬妮工作的咨询记录时,您回答的原话是:“我在工作中会整理工作笔记,但是我没有任何义务把这个工作笔记去分享给那些纠缠我不放的人。”
此处向您请教:我认为,在咨询顺利进展过程中,咨询师有权把咨询记录视为“私人笔记”,不分享给来访者,但当咨访之间出现伦理争议和法律纠纷时,咨询笔记是还原咨询现场的最重要证据。您也许不愿意分享给冬妮本人,毕竟当时你们是原被告关系,但您为什么不愿意把它分享给法官和庭审工作人员呢?难道您认为他们也属于“纠缠您不放的人”吗?
不提供咨询笔记,咨询过程就成为彻底的黑箱,从而让咨访双方在这场争议中陷入罗生门。
当然,公众需要的并非笔记本身(这类笔记完全可以事后造假)。公众需要的是,从您的角度呈现咨询过程:冬妮的心理问题是什么?您是怎样帮助她的?效果如何?移情是何时、怎样发生的?您是怎样处理的?来访者的安全和信任为什么会破裂,并在之后对您进行猛烈攻击?
我认为,解开这类伦理疑议真相的最好方式,就是您和冬妮分别详细复盘四年的咨询过程(以及2022年的最后一次咨询),由业内公认有能力处理伦理疑议的专家们组织比对和讨论,之后给出意见。而不是要求任何一方对两人单独相处的私密场合进行举证——这种路径完全无益于接近事实真相,只会让可能的受害者(不论是来访者还是咨询师)陷入有苦说不出的绝境。
三、作为冬妮现任心理咨询师的意见
我是冬妮的现任心理咨询师(公开这一事实已获得冬妮本人授权)。冬妮从2024年9月开始和我咨询。本人浙江大学心理学本硕毕业,CAPA高级班受训毕业,14年全职咨询师工作经验,目前出版三本译作、三本心理学读物,均在豆瓣有较好评分。
我从自己丰富的职业经验出发,想澄清几个重要问题:
1、冬妮的心理健康状况
冬妮和您关于咨询伦理的争议过程给她带来极大心理创伤,曾经出现自杀危机。
在和您的伦理争议之外,冬妮本人的确有多年的、波动的抑郁状态,她的主要心理问题来自和母亲的关系。在和我咨询期间,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她有精神病倾向、幻视幻听、钟情妄想或被害妄想。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她会因爱生恨、爱而不得产生报复心理。她个人的人际关系史中也没有呈现过类似模式。(这番描述涉及对她个人隐私的透露,已经得她本人授权。下同)
2、“钟情妄想”、“移情妄想”和“分离后的会错意”。
很多在这一事件中网暴冬妮的人,都把她当成“精神病性的钟情妄想”。还有些精神分析同行认为,冬妮对您的幻想属于“移情妄想”引发的虚假记忆——出于对您的情感依恋,妄想“和您有过身体接触”,并把这种妄想扭曲为真实发生过的记忆。
“钟情妄想”是精神病(精神分裂)的一种症状,当事人完全缺乏自知力和现实检验能力,比如今天喜欢肖战,就认为肖战也喜欢自己、只是出于明星身份不能告诉自己;明天喜欢汤姆克鲁斯,就认为他也喜欢自己、只是还没学好中文来表白。这种症状非常明显,周围人很容易看出不对劲,而且当事人很难和人正常交流,相当多的甚至没有生活自理能力,是明显需要住院治疗的,心理咨询师遇到这样的人一般都不会接待。
您作为颇有公众认知度的专业咨询师,如果冬妮有精神病性倾向,您应该不会四年多都没有发现吧?这里想再次提醒您2015年冬妮在和睦家进行的专业精神科诊断结果(见前文第二部分第2点)。
而在咨询中断的三年间,冬妮自身发展出精神病性倾向的可能极低(尤其这三年她并没有在生活中遭遇其它重大创伤),如果真有这种可能,反而有理由怀疑是之前咨询中您对移情回应不当造成的。
在和冬妮的咨询中,我也没有发现任何指向“移情妄想”的证据。移情妄想虽没有钟情妄想那么严重,但也需要在精神病性(或接近的)人格结构中才会发生,而冬妮显然并非精神病性人格结构。冬妮所说的您在咨询过程中主动发起过亲密的言语表达、肢体互动和边缘性行为——我认为这部分并非幻想,因为她有能力清晰回忆起当时的场景和细节。关于您在四年咨询期间和她说过什么、做过什么,她有大量感受真实、细节丰富的记忆,我认为不可能是虚构。
我认为冬妮确实在咨询中断的三年期间出现过关于您的“幻想”,但这部分主要是“分离之后的会错意”。冬妮认为耗费四年多时间后,您既没有帮她解决个人心理问题,也没有把你们在咨询关系中已经发生的各种身体和情感的亲密接触明确成一段真实的亲密关系往前发展。当时的她并不知道咨询伦理相关的禁忌,只是觉得在这两方面都一无所获且看不到未来的情况下,想暂时离开这段关系。她搬到外地居住,有时情绪状态不稳定,会认为您对她仍有感情、期待她回去和您正式在一起。在这些精神折磨中,她求助国外咨询师,才意识到自己已经成了伦理受害者。之后就有了2022年去找您讨论伦理疑议的事。
这里插一句,即便暂时撇开咨询关系上的伦理疑议,您给她提供的长达四年多的咨询有没有带来效果——这件事本身也构成另一个重要的伦理疑议了。如果您有兴趣,我可以另撰一文,和您详细探讨您在前面四年的咨询中可能具有的职业胜任力。
总之,梳理这么多线索后,我忍不住怀疑您在咨询中违背伦理恐怕不是偶发的孤立行为。一位咨询师一生中会有很多来访者,就留待未来和您的其他来访者比对求证吧。
3、“你是疯女人”的内摄
冬妮在公开伦理争议期间,遭受到大量网络暴力,以及身边很多人的劝阻和压力。和大多数慢性抑郁的女性一样,她的自我力量比较弱,这导致她在这些声浪中产生过自我怀疑。就像电影《杀生》中黄渤主演的“牛结实”:当周围大部分人都对一个人说“你疯了”、“你疯了”,如果她的自我不够强大,容易内摄这个部分,也开始怀疑自己是不是真的疯了。
我认为冬妮在这一过程中内摄了大量“你是疯女人”的表达,有过一些自我怀疑的时刻,并在情绪影响下公开发言表达这种怀疑。这些表达被您用于庭审陈述,意图说明她在找您讨论伦理疑议、及后续公开发言期间精神不正常。与此同时,她在移情状态下对您表达的爱恨交织情绪,也被您用于佐证她精神不正常。
我认为这类庭审陈述是极其缺乏心理学专业性和不负责任的。简言之,精神疾病诊断需要专门流程和证据,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说:“我都怀疑自己是不是疯了”——这样的话来判断她真的疯了,一个心理咨询师做这样的判断尤其不应该。
再次强调:如果您和她四年咨询都没发现她是疯女人,却在她来找您讨论伦理疑议的阶段认为她是疯女人,并把注意力指向“中间三年发生了什么”——我认为这种判断是荒谬的,动机也是可疑的。
4、“性侵”和“性剥削”
“性侵”是一般场景下违背他人意愿发生的性关系。在咨询关系中,典型违背伦理的行为是“性剥削”而非“性侵”。即咨询师利用来访者对他产生的移情,和来访者发生性关系。这里来访者是“自愿”的吗?表面上是,实际则不是。处于移情中的来访者往往不会拒绝和对方发生关系,有时甚至是渴望的。但这种“自愿”并非真实自愿,因为咨询关系已经决定了移情很可能发生。本质而言,一些女性来访者不论找哪位男咨询师,都很有可能“喜欢上”他,但这是咨询场景的影响,如果是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则大概率不会上头。所以在咨询关系中,即便不存在违背意愿的“性侵”或“强奸”,也不意味着没有问题。只要是发生了性接触,包括边缘性行为,都属于“性剥削”——因为咨询师在咨询中满足个人私欲了。
冬妮和您的咨询中是否存在性剥削,也许囿于目前法律局限难以确认。但作为身陷伦理疑议困扰的来访者,冬妮在表达愤怒时把事件定性为“强奸”、“性侵”,我认为情有可原,毕竟我们不能要求来访者熟知咨询伦理,精准提出“性剥削”这样的概念。在国内,心理咨询行业尚处于发展过程中,普通人和法官都很难了解心理咨询语境下的“性剥削”。但这一提法,导致冬妮在庭审中处于劣势,由于无法认定是否发生过性关系,部分庭审聚焦在当事人“意愿”问题上,而冬妮在移情影响下的情感表达成为重要证据:即便有性关系,也不存在“不愿意”。
当然,庭审不可能讨论是否存在“性剥削”,因为心理咨询伦理尚未立法。这是我们这个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上讨论,有可能是本人才疏学浅、学艺不精,判断出现偏差也未可知。本着严谨治学的态度,最后再补充一个重要问题,一并向李松蔚先生请教商榷:
泛泛而言,当来访者和咨询师之间出现伦理争议,投诉无门诉诸公共媒体时,咨询师直接告来访者名誉侵权这一行为是否切恰?是否这一行为本身就有违反职业伦理的嫌疑?咨询师有没有什么更好的处理方式,既能保护来访者利益,又能妥帖处理伦理争议、保护行业健康发展呢?
以上问题,希望您公开回应,不吝赐教!
如果回答这些问题涉及公开部分冬妮的咨询记录或隐私,您不必有所忌惮。隐私权属于来访者,您如果觉得只有公开部分隐私才有助于澄清事实,可以随时联系冬妮要求授权。如果您没有任何失误,一味以保护来访者隐私为名,避而不谈抗下所有,对您自己也是不公平的。
最后,我想说一点个人的感性看法:
冬妮今年36岁,您走进她的生命中已有11年。截止本文写作的时间(2025年7月),她尚未完全走出这些事的创伤。一个36岁的女性生命中有几个11年呢?想到这些数字,我觉得很多事我都能理解了:最初4年多里无条件的信任和依恋,咨询中断3年多里的痛苦、混乱、怀疑和迷茫,最后一次咨询到现在3年多里的愤怒、无助和委屈(加上事件过程中遭遇的大量网暴)。她一度濒临死亡,却终于磕磕巴巴穿越这一切活到现在,作为单亲妈妈,工作之余还在组织伦理受害来访者的救助,并仍在过程中不断被唤起创伤。我觉得我们这个行业欠她太多,如果没有她,很多咨询师和来访者恐怕还要在伪善而窒息的空气中待更久。
我也想声明,我写这篇文章并非任何人的授意。作为一个写作者,我是完全忠于自己的,我写的每一篇文章、每一本书,都是我自己想写,如果我不想,谁也没有能力鼓动我。我希望这篇文章不会激发您或其他任何读到它的人的“被害妄想”,认为我“别有用心”或“有所企图”。作为一个人,我只是做了自己想做的事;作为一个咨询师,我只是做了我认为符合职业伦理精神的事。
心理咨询师于玲娜
如果这篇文章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