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权鉴定师:为什么谈冠姓权的都是假女权?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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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妈有很多名字,还都是自己起的
《权力的游戏》剧照_图片源自网络
正文开始
本人是坚定的女权主义者和女权鉴定师,也是个法律人。我们今天主要从法律的角度讲讲为什么谈冠姓权的都不是真女权。
女权是个好东西,但是自从真女权因为内忧外患在微博上失守以来,一帮打着女权名号的流量号就涌现出来,一边用极为不入耳的话骂着/歧视着进入婚姻的女性、生育的女性、社会经济地位处于边缘的女性、性与性别少数女性、看不惯假女权的真女权主义者(绝大多数是女性),一边提出一些极为惊天地泣鬼神大概会让世界各国的真女权都惊掉下巴笑掉大牙的议题,其中最近最火的就是冠姓权了。
以上吐槽结束,进入正题。
冠姓权?姓名权!
冠性权这个词的每一个毛孔都透着父权的味道。
从法律的角度讲,每个自然人都是有姓名权的。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自出生而始,至死亡而终。这一权利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享有和支配,不能转让、剥夺或限制。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
在所谓的“冠姓权”的讨论中,大家讨论的是“父母中的哪一方可以决定孩子的姓是随自己”。这是什么?这就是父权。那个孩子,才是自己姓名的最终决定权人。父母有什么脸在这争?还打着女权的名义?
那么为什么孩子的姓名可以是父母起呢?从法律的角度讲,因为孩子在生下来的时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姓名作为一种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是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必须要赶紧起一个。
父母起名字的行为,法理上也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法理上叫做亲权,有的叫做监护权的行使。内容差不多,但是本质不一样,叫亲权的更多强调这是父母的权利——这就很父权;而叫监护权的行使更多强调这是父母为了孩子的权利而为的行为。
但无论如何,从法律上讲,因为孩子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完全可以给自己改名字,父母确定子女姓名并没有侵犯子女的姓名权,属于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子女还是独立的个体。但如果把父母确定子女姓名的“代理权”看成是“冠姓权”,就是把子女看成是自己的附庸。
把一个人看成是另一个人的附庸,这大概是最不女权的行为了吧。
姓氏:从身份到契约
英国法学家梅因提出过一个太著名的论断:“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讲到,这里的“身份”英文是status。什么是status,是一个人命中注定的一个标签,是一个从出生就烙印在身上,直到死亡甚至都不失去意义的标签。是一个人在法律上的既定地位,不以一个人自己的自由意志为转移。这个标签往往是一种成员资格(membership),是来自他所属的社会阶层(class of persons)。每个人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团体的成员。
古代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家族与氏族,这大概在“主流的”东西方文明中都是成立的(具体的内容超出了法学的范围,希望有熟悉这些内容的人可以讲讲)。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中国历史上,子女随父姓,女子婚后在自己的姓前冠夫姓(这里请注意一个概念!“随”谁的姓,指的是姓这个人的姓,而“冠”谁的姓,指的是在自己的姓之前加上那个人的姓。这些天天叫“冠姓权”的人,我看不懂你们在说什么),这与继承制度有关,因为继承制度是按照血缘、宗族关系建立起的严格的等级制度之下分配的,继承的不仅有财产,还有身份,而姓氏是身份的证明。在父权社会之下,随父姓。所以,父姓代表着身份,各国法律对婚生子和非婚生子的姓氏有不同的规定。
而进入近代社会以来,社会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身份逐渐消亡,而个人逐渐从家族的依附中解放出来,个人成为了法律上的主体,个人可以使用以自己自由意志为转移的契约来为自己创设法律上的人格,创设权利义务,进而创设自己的社会地位。至此,人才为人。遗嘱作为一种契约出现,继承可以不再按照身份,姓氏自然也就没有了法律上的实质意义。各国的法律对姓氏问题的规定也放松了,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子女以其父母的婚姻姓氏为出生姓氏。如果父母在子女满五周岁之后确定婚姻姓氏,则婚姻姓氏在子女同意接受此姓氏后方得成为该子女的出生姓氏。
所以,当我们进入契约社会之后,姓氏已经没有什么法律上的意义了,尤其是从继承的角度说。当然,它可能仍然具有国家管控上和一些文化上的意义。
姓氏与公序良俗
有关子女姓氏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80年婚姻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79年有一个案子:一对夫妻离婚,7岁的儿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女方未经男方同意,将儿子的姓从男方的姓改为了女方的姓(名字也改了),男方不乐意,因此拒付抚养费。最高院复函认为,“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但是一方不同意给儿子改姓名,就应该“说服[另一方]恢复儿子原来的姓名”。
也不知道法院最后说服女方了没有。
2001年婚姻法修改,将这一条改为了“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去掉一个“也”字,男女平等的意味更浓了。姓氏的选取也更加的多样,比如继子女可以保留自己原来的姓,即其父或母再婚前使用的姓,也可以随后父或后母的姓。如果继子女已有辨别能力的话,应当尊重其自己的意见。如果继子女小时候,改随后父或后母的姓,其成年后,有权利改回其原来使用的姓。收养成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养子女可以保留原姓,养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
当然,人们的想法也更加开放了,父姓和母姓可能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奔放的想象力了。一个案子被收入最高院指导案例,一位吕姓男士和一位张姓女士结婚并于2009年产下一女,因为二人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ta们决定给爱女起名“北雁云依”,“北雁”是姓,“云依”是名。派出所拒绝为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给出的理由是登记人员的姓氏必须随父姓或者母姓。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适用,需要提请立法机关作出解释。所以2010年中止审理,2015年才恢复审理并且作出判决。法院根据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一个法律解释认定,不能管孩子叫北雁云依。
孩子已经六岁了,也不知道ta这六年来叫什么。
这个解释对姓名权作出了限制:“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法院认为,“北雁”是父母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的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上述解释中第(三)项的要求。
这个案件中,法院的理由很有趣。法院说理的第一点就是“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看,认为“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如果随意选取姓氏,不利于社会管理——“增加社会管理成本,……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法院说理的第二点,则认为“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系先祖所传,承载了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等,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
公序良俗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大多数时候,公序良俗只是用来掩盖不方便说出来的话的托词而已。但这个案子其实说得挺清楚的,对于姓氏问题,国家在乎的是如何“管控”,国家也在乎历史的传承。姓氏,终究是“保守主义”的遗产。
(顺便说一句,民法典草案对于自然人姓氏的规定,就是延续了14年的司法解释。)
当假女权们谈论冠姓权的时候ta们在谈什么
说实话我不知道。
我不知道一种由一个人决定另一个人人格相关事项的“权利”怎么体现女权;我不知道当ta们认为冠姓权和继承权有关系因此要争取的时候,那种向身份社会投诚的嘴脸如何体现女权;我也不知道她们怎么认识当代人的姓氏这个问题本身——尤其是从文化的角度。
我更不能认同一种逻辑,即男人拥有的任何一种“利好”,女人也要有——如果男人拥有的那一种“利好”本来就帮助坚固了父权的结构,那么真正的女权主义者会帮助女人去争取它吗?
当然这个事件体现出积极的一点是让我们认清了有些男人对冠姓权的执着和假女权们不相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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