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法时刻|强迫发生性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3月12日,《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修正案(下称《条例》)施行,引发网民关注。《条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四种类型,构建多元共治家暴体系,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细化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强制报告等制度,完善家庭暴力问题处置措施。

本次修正案基于2022年3月1日施行版本做出微调,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规范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首次施行时,就已经明确了性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并细化了性暴力的定义。
《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
(一)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
(二)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
(三)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
(四)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
(五)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事实上,这并不是国内唯一做出类似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的规定,江苏、甘肃、黑龙江、青海四省均明晰并强调了强迫性行为的家庭暴力性质。
橙律师统计了目前已经发布地方反家庭暴力条例的13个省份,其中有4个省份明确家庭暴力包括性暴力,9个省份基本沿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定义表述。具体规定见下表:




规定性骚扰、强迫发生性行为及强制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将会对婚内强奸、熟人性侵等问题产生怎样的影响?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将性暴力定性为家庭暴力,并非替代刑事定罪,而是与现有刑罚体系形成协同互补。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将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方便了家暴前期预防和共治体制与刑罚体系的衔接。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6条也可以看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我国采取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刑罚的鲜明态度。
《意见》 16.依法准确定罪处罚。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次,将性暴力定性为家庭暴力,可以为性侵害受害者提供更多元的救济渠道,弥补刑法介入前的受害者保护缺憾。
《条例》第二章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妇联、用人单位等主体在反家暴教育、报告机制中的职责,打破单一依赖司法机关的传统模式,使学校、社区、工作单位等均成为潜在的求助点。
《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家庭暴力联防联动工作流程,明确多渠道投诉求助的方式,规范临时庇护服务的提供场所和提供方式等,为受害者在刑事立案前提供即时性、场景化支持,避免因证据不足或心理压力导致的救济断层。多元救济体系的接入,有助于受害者获得更广泛的社会支持和更全面的法律保护,多主体共担责任也进一步加强了防治措施的落实力度。
再次,将性暴力定性为家庭暴力,有助于推动社会意识的变革。无论是《条例》中规定的健全普及反家庭暴力教育体系,还是对告诫书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细化完善,以及通过数据共享打破反家暴工作信息盲区的多项措施,在为受害者撑起保护伞的同时,还将潜移默化地促进社会意识的改变,逐步破除“家庭内部性侵害属于私事”的错误认知,使“性自主权不可侵犯”成为家庭伦理的基本准则。
最后,将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实现了与国际公约的接轨。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条例》有效弥补了国家专门立法在此问题上的不足,对于更高效防治家庭暴力具有重要的导向价值,也为未来国家立法的修改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和实践素材积累。

图 / 微博
总的来说,目前网友关于“婚内强迫性行为属于家暴,是否就不属于强奸罪了?”等质疑并不符合事实,但朴素的疑问背后也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现实,我们需要看到这些话语背后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对于婚内强奸的基本裁判规则是有限认定,即“以不认定为原则,以认定为例外”,区别标准主要是看婚姻是否处于非正常状态,以及是否使用了暴力手段。
期待在未来,我们能看到更多地区在地方立法中跟进婚内性暴力的做法,并强化法律执行力,有效预防、制止、惩治家庭暴力,保护所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家庭不应成为暴力的法外之地,每一次立法的进步,都是对“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陈旧观念的抛弃,更是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治理想迈出的坚实步伐。
当“家庭应是安全港湾而非伤害场域”成为共识,妇女儿童在家庭中的保护才能真正从制度文本转化为现实图景。此次修正案吸引的社会关注,也是正是意识改变的点点微光凝集的证明。
注: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图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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